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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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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存在不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带来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早在2008年,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升格为《**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国内首部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人民调解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同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置之中,因成效显著而被誉为医疗纠纷“**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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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我市一项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运行七年多来的情况如何?我们对其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思考。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目前,我市设有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其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3个区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余8个县(市)、区分别设有医调会,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截止2014年底,全市9家医调会共有专职调解员32名,兼职调解员3名,共受理医疗纠纷4675起,调解成功4356起,成功率为93.2%,无一例反悔。市医调会两次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得到社会认同,网络公正公平的调解得到公众认可,自愿平等、灵活便捷、免费调解等独特优势已深受医患双方欢迎。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医疗纠纷“**解法”曾一路领跑全国,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中立“第三方”——医调会来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吸引各地纷纷学习与效仿。但在光鲜的背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不容忽视。
(一)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地位被模糊和混淆。我市率先创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在全国引起非同凡响,引来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但我们有的部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准确、解释不恰当,导致一些媒体不能很好把握、准确理解医疗纠纷“**解法”的真谛,往往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相混淆,将理赔中心与医调会一并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理赔中心有的工作人员利用不同场合宣称自己是中立“第三方”,甚至出现个别理赔工作人员假称医调会调解员进行“调解”的现象。正是由于不当宣传与人为因素,误导和忽悠了老百姓,工作总结使医调会这个诉讼外化解医疗纠纷途径中真正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地位不但不被凸显,反而日渐被混淆和淡化。
(二)《条例》执行变调走样,医调会作用发挥受阻。《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有四条途径: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向医调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理,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唯一)中立的“第三方”,医调会应该更有广阔天地,更有作为,但事实上医调会作用发挥常常受阻,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医疗机构错误理解《条例》规定,在接到患方投诉后,往往以索赔金额1万元为界线,1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超过1万元的交由理赔中心处理。忽视了在纠纷发生后“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程序”的义务,损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二是有的地方存在将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未进理赔中心”视为违规处置的现象,将理赔中心参与协商的程序变成了人民调解的前置程序。非但没有引导和鼓励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这一中立、公正、便捷的纠纷化解途经,反而以设置前置条件等方式予以阻碍,导致个别医调会几乎面临无案可调的境地。三是出现患方同意选择而医疗机构不同意选择由医调会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网络TOP100范文排行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被弃用。四是医调会调解过程中,理赔中心往往成为医疗机构的“代言人”或“全权代理人”,兼顾考虑自身商业利益,在责任有无、轻重程度等关键性问题上,存在不愿意采纳医调解会评估意见的现象,滥用其作为赔偿实际支付人的地位。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实质上变成了在理赔中心给出的额度内做好患方的说服、劝导工作,大大削弱了医调会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虽然《条例》明确规定经费列入财政保障,但存在经费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尤其与理赔中心相比,经费保障明显不足。以2014年为例,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与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的数量均基本保持在35人左右,受理的纠纷案件684:784,但全市9个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合计约为140万元,理赔中心的工作经费却高达600余万元,调解经费捉襟见肘。在经费不足情况下,医调会调解员的聘请受限于薪酬要求相对较低的退休人员,且仍存在人员难聘、人心难定、人才难留等困难。调解员队伍的老龄化、不稳定性,导致医调会工作活力欠缺,也制约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职能作用的更好发挥。
(四)工作协调机制缺失,相关工作难以统筹开展。《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在市、县两级层面,目前均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心得体会遇到问题主要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且未形成常态化,致使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如何更好更健康发展问题上,往往因为各部门的立场、观点和利益不同,很难达成共识,更谈不上及时改进、不断完善。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医疗纠纷“**解法”起步较早,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回顾与总结,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应及时探讨与研究,不断地予以改进与完善。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治的思维,确立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主体地位。人民调解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渠道,是建立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纠纷化解机制的具体举措,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就我市而言,《**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及于6月1日施行的《**市人民调解条例》已经从法治层面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个人简历化解医疗纠纷,应运用法治思维,确立人民调解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诉讼外唯一的中立“第三方”的独特作用,坚持依法化解,真正做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以法治的方式,建立健全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的程序,重点在医疗机构投诉部门建立完善纠纷处置途径的告知事项,让患方全面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式方法,把院内协商不成的医疗纠纷更多地引导选择中立“第三方”的医调会接受调解,而不是一味强调由有利益关系的理赔中心主导协商和调解,真正把选择权还给患方。明确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可以直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涉及患者死亡及预计赔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得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范文内容地图应移交医调会调解或引导寻求其它合法途径。
(三)以上层的设计,建立完善化解医疗纠纷的指挥协调机制。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是一项需要多部门联动的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涉及卫生、公安、保险、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市级层面应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导的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以统一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四)以有力的保障,努力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落实《条例》,依托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落实好医调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解决好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调解员选聘、专家库使用等问题。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应参照社会同等工作薪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工平均待遇。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调解员的补贴发放应考虑其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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