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精选3篇)
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篇1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运输车辆运输作业秩序,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及扬尘现象,维护道路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一、工作目标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通过整治活动,强化对工程运输车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二、工作内容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1、调查摸底及宣传教育。各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对各企业的工程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更新档案。对各企业开展相关的法规宣传及教育,并督促企业对驾驶员进行传达,营造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道路整洁有序的和谐氛围。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2、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采取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方式,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章车辆,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现象有效改善。
3、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三、工作步骤
1、摸底检查阶段。对辖区内渣土运输企业的车辆逐一统计,更新台帐。在摸底过程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检查。
车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做好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做到遮盖密封。
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渣土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建筑垃圾运输辆应当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在驶出施工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不得抛、撒、滴、漏及扬尘;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各区要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本次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由各区为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根据各区工地分布情况,在重要路口设卡设点,对过往工程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主要查看:车辆是否办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车身是否清洁,有无采取密闭措施;是否存在抛撒滴漏和带泥行驶现象。一经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查处。
3、落实长效阶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要求,每周开展2次以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发挥“以块为主”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好本区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2、措施有力,注重实效。各区各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根据自身职能及分工,各司其职,拿出有效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联勤联动。
3、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各单位要贴近一线,利用各种形式,再掀宣传高潮,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信息采集、编报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篇2
近年来,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规模持续扩大,车辆运输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汽车制造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两个行业的市场秩序,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xx〕124号)有关要求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主要措施
(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省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20xx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详见附件2)进入高速公路。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附件2)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
进度安排
20xx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xx年底前完成60%。
20xx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及分工。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车辆运输车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在全社会、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宣传治理政策,使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趋势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与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沟通协调,取得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生产调度,并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建立合理运价形成机制。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联合倡议活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车辆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篇3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担市政公用等专业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等需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六)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整齐,行驶通畅;
(七)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车位;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除临时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