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体会与总结》是一篇好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把错别字改掉了,为了大家阅读方便。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今天想讲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财政部财会[2004]2号文“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背景及其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目前会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部分简单介绍财会[200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关注新老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协助企业避免处理不当造成较高的转轨成本;第三部分主要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部分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中差异较大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觉得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相关问题。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首先来讲第一部分也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的标准,工业小于300人或<3000万销售或<4000万资产,批发业<100人或<3000万销售,零售业<100人或<1000万销售的均为小企业,而或字是并列连词,换言之这之中有一个条件达到的,就是小企业了。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这样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由此,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可见一斑。而随着国退民进,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新兴行业的日新月异,小企业的数量与作用也只会与日俱增。在讲究可比性、范文参考写作网,教您怎样写范文 一贯性的市场中,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企业会计制度,显然令人菲荑所思。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机构不是很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各项管理制度较不规范,有欠健全,要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难度也不言而喻的。另外小企业一般不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经济业务也不复杂,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信息,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高昂的核算成本。为此,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制定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那么《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不是就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物呢,今后是否还要转换成《企业会计制度》?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小企业操作规范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而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对中小企业会计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目前正在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于为世界各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相应指南。所以说是过渡产物恐怕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在可预测的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大中型企业,网络 或者有向社会公众集资要求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制度规定直接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避免两次转轨所带来的不必要成本。
不过,对此我想说的是。在目前各类会计界专家学者普遍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大背景下,我们还应有个冷静的思考与独立的分析以作出合理的判断。首先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不是衡量或者区分企业财会核算好坏的标准,至少也不应该带有这层思想来选择实施什么样的会计制度。其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成本远高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个无需争议的现实,这从欧美国家企业就两种会计准则标准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争议其实也能一溃真意。而企业如果愿意采用更高的标准来管理企业,完全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成本核算、理财方案、税收筹划的方方面面,做足做好自己的内部管理工作。至于能否立即达到必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强制性标准时,大家也可以看看制度标准,就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不彻底解决好股权分置的问题,要大规模发展证券市场恐也不太现实,1200点左右的市场其实堵住了我们公开发行股票的途径。至于企业债,在我国如此苛刻的入围条件下,恐怕比成为上市公司更难以实现。至于三年内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要三条标准同时达到中型企业才成,范文写作 而目前大多民营企业强调专业化合作经营,管理外包的前提下,也未必定会在短时入围。
说了那么多只是想说明,我们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该向客户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选择的必要性,毕竟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审计较企业会计制度会给我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也能节省较大的审计成本。当然这也仅是个人看法,仅供大家选择参考。
如果关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大家可能知道我国目前执行的16个会计准则中最后三个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存货与中期财务报告均为2001年颁布,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而2002年至今没有一个新准则出台,要算有也只有在2003年4月修订了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那为什么速度突然减慢了?这恐怕与大洋彼岸的美国于2001年12月的安然事件虚报5.52亿美元盈利的丑闻,2002年6月施乐公司5年内虚报64亿美元销售收入丑闻等一系列的丑闻有关。不客气的说就是强调以规则为基础,有着洋洋五百余万字的《美国会计准则》纵容下的产物。百密终有一疏,再强尽的规则也不可能穷尽经济界的万物。而以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则为企业人为的“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 交易设计”和“组织创新”提供了余地。2002年7月30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其实就是从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由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向以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而规则与原则其实也就是我们数学中所谓的列举法与归纳法之间的差别而已,归纳自然是最好的列举,只不过要求更高的执业的判断而已。既然我国会计准则的参照物《美国会计准则》受到了质疑,当然准则出台速度就有所减缓。而从近期出台几部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还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情况,贴近《国际会计准则》的,这当然是可喜的表现。不过对于我们在执业过程中的要求也就更高,不仅需要会计职业判断来选择会计政策,更需要我们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判断来为企业听诊把脉。
今年6-9月财政部已尺会计准则方面则有2个基本准则即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与20个具体会计准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各种日常写作指导,教您怎样写范文 而大家知道的,到目前为止的1个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7项准则在全部企业执行)及财政部配套的准则指南与讲解和问题解答,最近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了2003版不含问题解答的汇编本就有130余万字。这些内容的量对我们执业人员来说简直是惊人的,大家开玩笑再下去CPA的考试与目前司法考试的量也几乎相差无几了。
而自主管会计、审计官员财政部长助理由冯淑萍更换为王军后,不仅强调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更强调审计准则的接轨。目前我们知道的就有18个审计准则或实务公告即将出台,其中8个是对老准则的修订。刚在上周五中注协又颂布其中九项准则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之前要收回征求意见,看来正式稿非得要赶在年底之前正式稿与我们见面。
这个量并不轻松,其中个别准则已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相关内容。
大家有兴趣可以上本所的网站看看,全文都有。
所以这部《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对相关准则的修订,其实也是利益各方博奕的产物,客观的说执行的成本已远较《企业会计制度》低。
提供最新和免费范文模板参考 比如: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制度中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较少,完全运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规定可能存在困难,制度中对于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的投资,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当然在简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遗憾,下面会谈到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制度中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只要求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没有要求按会计准要求在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孰低入帐的原则,当然也就不存在两者差额“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一说了)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其中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摊销方法应该采用直线法等等。
我们知道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第一层次是《会计法》和紧随其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两个法规都明确规定要统一我国的会计制度。那么自《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与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才真正完善了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第二层次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顺便要说一句的是这些制度其实并没有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在业主权益方面较为特殊,决定其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这类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相信这种局面不会持续太久。有关部门肯定会专门针对这类企业制定相关核算办法的。
在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第三层次的则是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从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到目前为止已出台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15个核算办法,那我国到底有多少行业及日益出现的新兴行业恐怕只有天知道。也因此不少会计界的理论与实务人士普遍认为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出台与返回行业会计制度差异不大。另外,在这财政部规范的三大标准体系外还有财政部会计司推出层出不穷的《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与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从2002年10月发布的第一个解答到2004年7月的第四个解答和财会[ 2001]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共五个解答和财会[1998]66号文《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计制度》虽已被《企业会计制度》所取代,但该解答的部分内容至今依然有关效。这六个解答不知该算在哪个层次?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也被这些解答修订得千疮百孔,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似乎也已见怪不怪。当然这只是学术的争论的自由,我们可没有什么会计操作的自由,既然顶头上司下文了,当然得实事求是的贯彻与不执不扣的执行。
那么第二部分就是想简单介绍一下2004年10月27日出台的财会[200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衔接规定的出台要比小企业会计制度晚6个月,财政部在此过程中事实上也作了广泛的调研,估计是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所以后者其实比前者在对财会人员的账务操作方面的要求有了较大程度的降低,这在实务操作中也更具可行性。如果大家实在没有充分时间研习制度,那么熟悉衔接规定也不失为可行之策。
财会[2004]16号文也就是衔接规定。其实是根据财政部2001年2月颁布的财会[2001]17号文“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及2003年11月4日财会[2003]31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简化。
衔接规定主要分为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与账目调整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就是谈到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初,企业在进行新老制度衔接之前,首先需要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的扎实与否将直接导致会计制度执行的好坏。尤其是对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个准备金科目的相关资产可能发生的预计损失应作出较为充分的估计,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这项工作如果企业没有在2004年底做好的话,就需要我们在审计企业2005年年报的时候补做。
具体核算时企业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中还要求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小企业则没有设置明细核算的要求,但处理原则其实是一致的。这些调账先冲转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中还可以冲资本公积科目,小企业衔接规定则没有类似规定。盈余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只能以负数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要求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这其实同出一理,并无较大差异可言。
总之一句话执行新制度后将要告别“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在财政部会计司对《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在谈到取消“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时的理由是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没有设置过渡性科目的必要,而是分别情况,直接处理。财政部一句轻描淡写的话,但其背后的份量却把广大会计审计人员压得喘不过气来。这事实上也就堵上了不良资产长年累月挂“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漏洞。即将到来的2005年年报审计就因此大大增加了我们与被审单位的沟通难度。这也是想讨论的一个话题。这里其实又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原先已挂在待处理科目上的,即使打算默认不良资产都不可能,因为在报表上已没有该项目,有意见认为挂在其他资产上进行保留意见披露?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另一种是执行新制度清产核资核出的不良资产,是默认不处理,还是转挂其他资产也值得我们探讨。
不过,对于我们审计人员而言如果能做好企业这方面的说服工作,将为我们以后审计年度的工作带来莫大的方便。如果不趁这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机会进行追溯调整的话,今后就再也没有追溯调整的可能。而随着审计要求的越来越高,会计稳健性原则使用的越来越频繁,一旦相关准备的计提不得不采用未来适用法的话,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沟通成本将会变得异常的高。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在新老制度转轨过程中做好三项准备的计提工作,在以后年度的期末计提准备金时,将会搞得报表很难看,因为三项准备的计提都需要扣减帐面利润,同时又无法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形成亏损企业税照交的局面。
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顺便要提的是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这事实是对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这一条其实对被审单位有着很强的说服力,企业不怕财政却怕财税是大家所公认的,所以有些会计制度与准则企业可以不听话,但对税收规章却很敏感。这个13号令其实也大大扩展了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仔细研读对我们的收益应该不会浅。税收规定有时居然成为了能使我们说服企业调账的上方宝剑,说悲哀也好,说无奈也好,但总是一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
衔接规定的第二部分是账目调整。在这一部分中共有23个账目调账项目,其中就有10个“也可沿用旧账”的项目,这事实上也就极大的减化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调整项目没有难度,对大家而言小菜一碟。这里就不再展开。
可能是考虑到小企业执行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于今年5月号至9月号的财政部法定刊物之一的《财务与会计》上又连续刊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至今还没有刊登完。这个讲解应该说极为详尽、具体,对刚刚从业人员而言可谓一部不可多得的,实务性极强且言简意赅(gai)的好教材。但因为下面要对制度进行较详细的比较阐述会涉及相关内容,这里就不再展开。只是有几点较制度与衔接办法更为清晰的,简单提一下。
一、在谈到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7点内容中有两点内容是新的:
1、关于外商投资小企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只要它们符合小企业界定条件,允许与国内小企业一样,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这话听起来有些上纲上线,居然扯到国民待遇,在谈到内外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上怎么没有顾及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过从另一层面上到能看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确实远较《企业会计制度》低。这其实与我们的观点是相符的没有条件的就不必非执行《企会》有那份功夫还不如好好练好企业的内功。
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参加八部委联合年检,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这对小企业会计制度16条规定的企业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具有选择权其实是一个否定。在今后的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作为财务报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金流量表的可能还真不能轻易取舍。
2、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特别是那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如会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机构,可能由于雇员人数与业务量等原因按标准可以归属于小企业,但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与公众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对这类企业中规模较大的,原则上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仅涉及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对于日后期间发生的其他事项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关于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披露:
比较明确的说明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小企业披露一些主要的会计政策及或有事项和除销售退回以外的其他对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的日后事项。要求披露小企业在当期与所有者或出资人之间进行的往来交易情况,目的在于分清会计主体,帮助使用者了解小企业当期从事交易的真实情况。这自然与我们日常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年报附注有较大差异。而事实上我们所用的年报附注也是参照“独立审计准则后续教育丛书之二审计报告”的模式,这种模式明显地高于了对小企业的要求。这从另一角度是否也值得我们今后审计考虑参照?
四、进一步规范了将企业会计制度中“补贴收入”科目的内容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内容并入“应收账款”科目;将“劳务成本”科目的内容并入“生产成本”科目。
由于本所没有订阅该刊物,待全部刊登完毕后,如果感兴趣可以复印给大家阅读。
第三部分想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关变化及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在学习过程中有关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谈到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及会计准则的执行问题。
货币资金项目变化不大,还是三个老科目。现金短款计入管理费用,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不符合配比性原则。但却强调了经营管理的责任,可谓是从细微末节处体现谨慎性原则。银行存款的短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主要是考虑银行损失不完全是企业责任。小企业制度没有明确,一般意见是营业外支出,但个人看法还是要视短款原因来定性。确实由于企业原因造成的短款还是应该计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在谈到短款的时候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根据根据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与下面谈到的资产类损失的处理是一个道理。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上文谈到的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此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只是为配合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税总局曾于2004年6月30日下发了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发[2004]82号文详尽的界定了以前税收规章与许可法不符之处的废止内容及修正办法。有一段时候,媒体对此进行了不恰当的宣传,误以为许多财产报损问题可由企业自行解决而无需经财税审核。而事实是只是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的变更,实质性内容并无较大变化。只是更强调企业自行建账管理,税务机关加强检查而已。这里谈那么多也是认为需要与企业沟通好,多与财税咨询、沟通没有坏处,尽可能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时滞损失。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有一个新规定就是要注意把存款存入证券公司不能想当然的记入长短期投资科目,而应在实际购买证券时再通过本科目进行结转。换句话说在还没转作投资前,该款项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还是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易视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1101号短期投资科目第3点规定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利息除在购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息外,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该项内容为原制度所没有。这完全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而来的,所以投资准则即便没有在全部企业中执行,但其相关规定还是渗透到企业会计制度之中去了。另外小企业制度只要求按短期投资的总额账面价值与市价相比,而无需再按类别或明细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量。该科目在使用过程中与税收规定的差异还是不小:
1、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冲减投资成本,但却是税法上所谓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我国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才能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一般的分配当然不可能超过也就只能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而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收入,基于我国先税后分的原则,只要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享受相同的所得税率,因为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已纳税就不必由投资企业重复计缴。在事实上我们也务必注意:由于股利收入涉及到先税后分的问题,所以股利收入要比投资转让收入的实际税负低,这事实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2、国债利息收入及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免征,这点企业比较熟悉。不过转让国债的处置收益还是需要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这一点在审计过程中时常碰到,在调账过程中还碰到不少麻烦。
1102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为原制度所没有。该科目与小企业制度另外两个存货跌价准备及坏帐准备的道理是一致的,操作上并不复杂,关键是上文提到的怎样与企业做好沟通。否则的话保留意见的内容可能会更多。另外一个需注意的问题就是三项准备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准备所造成的财务与税收差异顾名思议当然是时间性差异,本来是可以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税款”科目来进行处理的,但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要说服企业尽可能对税项调整做好备查登记。特别是企业在实际发生帐面损失时,而先前已计提相关准备金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纳税调减往往比较难,所以更需要有详尽的依据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时的备查账簿就更不可少了。
1111号应收票据科目变化不大。只是不论《企会》还是《小企会》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均明确规定:无论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均转销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但财会[2004]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却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人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风险与报酬均未转移。似同企业以应收债权质押借款,而不应冲减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应收票据的贴现按照该规定操作。这就值得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如果继续追溯的话这其实还涉及到财会[2003]14号《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大家有兴趣也可以上本所网站查阅。
1121号应收股息科目也为原制度所没有,原制度将反映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科目的内容应该是顾名思议,要注意的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这很显然,因为应收股息科目是流动资产科目,而到期一次性付息的长期债券的利息显然已成为了长期资产。
1131号应收账款科目应该是大家相当熟悉的一个科目,不过由于涉及到出售债权、债务重组等旧瓶新酒的问题。关于出售应收债权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以及[2003]14号《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都有很具体的阐述,大家可以参看相关文件,时间关系这里不再展开。
应收账款第4点规定期末应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全面检查,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规定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均应计提。计提的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这个规定曾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有过争议,就是企业是否只能挑选其中的一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后来准则解答规定只要有合理依据可以分别对明确的坏账损失采用个别认定法,其他的应收款项可以在其他三种方法选择一种。这种解释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因为虽然企业计提准备金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国家税款的流失,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有较大的自主性,但考虑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一贯性保持一种最适合自身的方式而采用是必要的,如有变化必须在会计报表中附注中有详尽的披露(也即变更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谈到应收账款自然涉及到债务重组问题。概括的说就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债务人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这是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为注重稳健性原则而舍弃配比性原则的又上经典案例。现在在理论界与实界还有一个共同的争议,就是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收益在税务上是仍需照章纳税的,那么这块税是冲减资本公积呢?还是直接通过纳税调整最后冲转净利润?也就是所谓的是权益观还是损益观?我个人认为冲减资本公积对企业更有利,不知大家以为如何?在下文谈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时还将涉及到该问题。
而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的损失则需严格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税总局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不过由于该办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办法规定的过于粗放,给企业的操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同样需要仔细学习,深刻体会。该文的总体精神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也即按公允价值计税,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时通过备查登记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一点大家可能已感觉到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企业已按会计账面价值入账,按公允价值计税容易,[如果在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要按其进行摊销则存在较大的税务沟通成本因为这其实就涉及到了纳税调减的问题。而其他几项债务重组的处理也基本需按此精神来操作。至于该文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应视为捐赠(除经法院裁决同意、全体债权人同意、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如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推定为企业对股东分配。所以关联方方面的操作务必谨慎,本来想借债务重组作为税务筹划的利器,一不小心却可能伤着了自己,实际案例已经产生。这在《中国税务报》与《中国证券报》上均有。
1131号其他应收款科目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配合新会计制度的执行其他应收款也可以按0.5%计提坏账准备金。这是对以前国税发[2000]84号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一种突破(该规定不允许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1201号在途物资科目即原制度备选取科目“在途材料”科目。没有什么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及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产生的装卸费、保险费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些货票必须填制齐全、规范方能抵扣。货运定额发票与邮寄销售的邮寄费均不能抵扣。管道运输费用如能取得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可以抵扣。
1211号材料科目即原制度的“原材料”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这仍需将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该文内容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1243号库存商品科目应该说变化也不大。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时,关键要注意可变现净值在不同核算对象的情况下,其概念是有差别的。这其实也涉及到存货准则的相关内容,大家应该比较熟悉不再展开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货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对于需要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对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如果同类产品既有订单产品也有非订单产品,就应先计算订单产品,再将剩余产品视作普通商品考虑。
1301号科目待摊费用也无甚变化。只是最近著名税务专家庞金伟、杜旭冬撰写的专业论文援引财税字[1996]79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原文“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税法规定:不允许企业采取分次摊销的方式计算这些待摊费用的所得税”]过程中谈到税法不允许企业采取分次摊销的方式计算待摊费用的所得税,因此,如果年底还有未摊销完的余额,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在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不扣除,下一年度不得补扣。还举了两例:1、某企业2001年6月1日一次性购入一批维修工具15万元,企业分12个月摊销,2001年摊销7.5万元。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2、某企业2001年6月租赁设备一台2年,一次性预付租金15万元,企业2001年共摊销3.75万元。而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5万元。我个人看法这类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应当就字面而论字面。原则上小额费用一次性摊销,大额的只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摊销,没必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提高核算成本,事实上也不是很现实。仅供大家参考。
1401号科目长期股权投资与1402号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是对原制度长期投资二级科目的分解,由于投资在行业会计制度后颁布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中屡有提及与变化,内容繁复,业已成为会计核算的一大难点。也是历年CPA考试也成为了一大重点。有兴趣也可以参看《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至(四)》。
但小企业会计制度较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有了极大的简化。与原行业制度的差异也不是很大了。虽然对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还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即只有在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这里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定义应该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所言。但制度也明确了通常情况下,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原行业制度的标准是50%。由于我们审计的企业投资往往不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样一来,我们今后审计报告而言的保留意见也可能增多。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仅需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情况相应确认应享有的份额并增减投资收益,无需在初始投资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未来期间除损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也不需要确认。但事实上还存在许多不是因为利润变化所引起的所者权益变化的情况比如[1、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2、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形成资本溢价; 3、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4、被投资单位获得专项拨款转入资本公积;5、被投资单位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新制度虽说是为了减化核算体系,将大量的投资核算予以删减,但有些内容在会计核算中还是必须的,进行删减就影响了制度的完整性,比方拿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而言,就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旦碰到还是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与《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但由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碰到的类似业务其实并不多,这里由于时间关系也不再展开。
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批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另外想提一句的就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与我们处理投资问题有较大区别,刚才在谈短期投资时其实也已谈到一部分。该文件的主体精神就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与会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发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调减利润的,在纳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因此而减少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在税收上是不认可投资企业承担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亏损的,只能由被投资企业自行弥补。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换言之在税收上除上述投资企业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外,若发生投资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要用企业以后的投资收益来抵补。简言之在税收上不存在投资损失。记得今年初某区税务局没有很好执行该规定搞得我们在审计时很被动。
1501号固定资产科目因为没有按照《固定资产准则》进行调整,所以变化不是很大。即便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也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认为入账价值。而没有按照《租赁准则》上规定的操作:[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做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只是《问题解答四》明确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这在今年的注册会计师教材上其实已经有所涉及。不过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具体准则》、《问题解答二》、《问题解答三》及《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办法》的四项规定都是一个否定,值得我们注意。当然了,采用未来适用法比追溯调整法更简单,这次新老制度的衔接事实上也不应该涉及折旧方法的变更。另外类似固定资产之类的长期资产往往涉及到前期调整事项。一般而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简言之,其实就是政策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无规定应追溯。估计变更只考虑将来,会计差错视重要性程度来判断追溯与否。
关于固定资产,在会计与税收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试生产阶段会计上是作为固定资产价值一部分的,而在税法上则应确认为收入,因为这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了。同样的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回的增值税在会计抵减固定资产原值,而在税法上则视同政策性补贴应并计所得税。此外,作为投资入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格入账,而税法则必须是合理市价或评估价格确认资产价值。
1502号累计折旧科目变化不大,只是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其他以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要计提折旧。根据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准则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不过在进行折旧政策的选择时我们必须注意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就目前阶段中存在的较大的差异。就拿上面所说的对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收政策规定除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与建筑物外都不得计提折旧,另外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因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实现,才能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否则只能按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所以税收政策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过国税发[2003]45号文出台后,由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就要纳税,那么税后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当然可以计提折旧了。
1801号无形资产科目变化不大,不过有两个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注意。1、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外购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两项规定其本意是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税收政策也允许,问题是如果相同的资产外购与自制则会发生很大的区别,不符合可比性的会计政策,而且就目前无形资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其实给大家留下了充分税收筹划的空间。关于税收筹划其实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唇齿相依,只是时间有限不便展开,有机会日后再谈。无形资产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包括:
1、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合同与法律均无规定受益年限的会计规定不超过十年,税法规定不短于10年。外购商誉可以入账,但不得进行摊销也需我们注意。
2、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科目。这是目前房地合一,将土地出让金记入固定资产的一个主流做法。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财会[2001]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当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这种做法与我们目前行业会计制度的核算有着质的不同,大家当然注意到了,若房地合一核算的话,将使房产税的税负大幅提高,所以在实际处理中,务必注意[2001]43号文留的那个口子,也就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这对于今年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当然也有选择权。不要小看这个选择权对于企业金额相对大的企业就是一笔不小的房产税给节约下来了。]
1901号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即为原制度递延资产的别名。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当然这也是应当纳税调整的事项之一。根据财会[2001]43号文精神,若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还有大额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以进行追溯调整。
另外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也是该科目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税法规定如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的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不短于5年摊销。这里其实就涉及到化整为零的规避税收问题。
2101号短期借款科目基本未变,只是新制度将其界定在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其他类型的借款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而原制度一并在短期借款科目中反映。顺便提一句,由于企业拆借款项的行为日渐增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进行转贷的,期转贷收入要并计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很多企业都忽略此点,所以在企业理财过程中应该考虑需要转贷的税收成本。我们审计时也应引起足够关注。
2201号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是一个新科目,原制度没有,其实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时也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而已。谈到这个科目就必然要涉及到我们前面讲解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这个科目时涉及到的国税发[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过前面提到的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而在此之前内资企业接受捐赠是免税的。在45号文颁布后紧接着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就以财会[2003]29号文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在期末结转时将待转资产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这里其实就涉及到我们刚才谈到债务重组收益时的一种权益观,既然有资参照,当然可以利用。
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收到非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冲转相应的“待转资产价值”。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分年结转时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当然就可留余额了。
2301号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变化不是很大,不过由于吸收了《借款费用》准则的部分内容在操作过程中还是应当引起一定的注意。该科目的第三点其实就是从《借款费用准则》引入,极大的强调了会计操作的稳健性。这个刚考过CPA的同仁应该很清楚,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3111号资本公积科目比《企业会计制度》中简化许多。(一) 资本溢价;(二)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三)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四) 其他资本公积四个明细科目中最主要的就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相对内容多一些,不过刚才在谈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已基本讲清楚,该科目必须在处置完资产后才能相应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也才能转增资本,不过也许制度简化得过于利害,前面讲到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然要涉及到股权投资准备,若记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增资本,这显然不妥,我们在今后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引起一定的重视。
5101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该是大家相当熟悉的科目,不过由于引入了《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的条件与原制度规定的内容可谓大相径庭。1、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2.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大量的售后回购其实都是这样的例子。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确认销售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在会计上确认收入。销售确认的4个条件大家实在是太熟悉了,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均是就会计操作而言,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只要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就应当确认为收入。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税法也同样不考虑售后商品的继续管理权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则通过国家的权力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其实是对收入确认的四条件另一种解读。在税收上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确定收入时间[(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务必注意及时纳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违规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不仅体现在大量的所得税业务中,在流转税中同样不应引起我们的轻视。
主要的新型销售方式:
一、代销就是一种日常经济活动中渐近频繁的内容,它的经济业务不算复杂,但会计处理却相对繁琐,涉及到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等诸多科目,还分收取佣金和自行定价的不同核算方式。经典例子还是CPA的会计教材或者“收入准则指南”。
二、售后回购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虽不多见,但发展趋势则较为普遍。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回购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的差额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借贷方余方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栏目内反映。
三、售后回租则是一种融资方式。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售价与原账面价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间冲减折旧费。如果是经营租赁则冲减租金。
四、以旧换新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必须将经济业务分成购旧货、售新货两个步骤,这是唯一种与税收规定相符的销售方式。
五、现金折扣国内统一实行总价法,也就是在作销售时不考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规定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这其实都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减轻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从另一方面考虑,国家当然也是为了避免流转税款的流失。
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其实在原制度中也有,所不同的是原制度将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新制度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不通过损益表反映[这里当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纳税调整的问题]。
5701号所得税科目的操作方法是没变,但由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出台,对相关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日渐明晰,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罗列,希望能加深大家对相识的熟悉程度。
一、关于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这也即流转税的税基)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个差异自然是永久性差异,当期即应全额调整。
二、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因为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中已讲解,不再重复。
三、关于销售退回的问题一般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时间是一致的。只有在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该项内容其实已在谈三项准备时有所涉及,提议企业建立备查账簿,以便核算的准确与便捷。而小企业不需要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必考虑减值准备与折旧和摊销问题,所以工作量相对要轻一些。
零零总总的讲了这许多,希望在观点上能与大家共鸣,不当之处也希望大家及时指正,那么我今天的目的也就真正达到了。
以上就是《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体会与总结》的全部内容,涉及到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规定、我们、执行、准则等方面,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热门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