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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处理决定书(精选3篇)

时间:2023-06-25 行政公文 我要投稿

财政处理决定书(精选3篇)

财政处理决定书 篇1

  取浙江泛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20xx年6月至11月房屋租金12500元。上述房屋租金收入合计37500元全部未入局行政账而入局食堂流水账,用于局职工在食堂的各种开支。(二)延伸检查下属档案用品经营部发现的问题1、未经审批擅自成立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套20xx年7月在原局长张友荣任期内注册成立了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诚意档案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注册资金50000元,注册资金来源于原档案学会下的档案用品经营部注销时资产处置款,法人代表乐某(系区档案局临时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均为个人注册,经营场所在区档案局办公楼一楼,经营范围是档案整理、档案用品销售等,经营部聘用临时工10名与区档案局混合使用,临时工工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检查情况来看,经营部的经营业务属于档案局的业务范围,其人员、财务、资产等均由档案局管理,事实上应为档案局的下属企业。但档案局在注册时,未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国资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擅自成立个人公司。经营部从20xx年7月成立至检查日,未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正式的会计帐套,而采用笔记本记流水账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2、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职工福利费用20xx年11月至20xx年8月,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正式职工福利111900元,其中:张友荣任期发放15898元,顾爱定任期发放96002元。二、处理决定(一)未经招投标统一招租出租房屋,不符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陀区公有资产出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xx]201号)第三条“公有资产出租应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向区招投标中心申报进入统一招投标平台,取得租赁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二)普陀区档案局未经审批成立档案用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舟山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施办法》(舟普政发[20xx]79号)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向有关部门注销诚意档案用品经营部,其经营项目向物价部门申报取得经营许可后,由你单位自身经营,取得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对该问题的处罚另按财政处罚程序下达《财政处罚决定书》)。(三)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职工福利费用1119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罚另按财政处罚程序下达《财政处罚决定书》)。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财政处理决定书 篇2

  投诉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170号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被投诉人: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地 址:上塘中心城区沙门路和望江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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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办公用房1幢203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关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其系统平台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xx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齐全等原因,经通知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xx年8月6日正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胡斌与该项目中标单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串标嫌疑。

  二、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中标单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低价报价投标,并于评分环节“现场答辩”中放弃答辩,有串标嫌疑。

  被投诉人辨称:(一)根据招标文件第71页“2.2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可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二)质疑期间已要求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已及时将情况回复给质疑单位;(三)关于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过低的问题,采购法鼓励能符合采购人需求且节约财政资金的报价,并且本次采购也已设立了风险控制价。

  中标供应商浙江力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胡斌代表华创参与投标问题。胡斌今年六月前属我公司员工,因其个人原因于五月中旬提出辞职,并委托我公司代缴六月的社保,七月其社保停交并迁出,但因其辞职后未将就职的新工作单位告知我公司,故其从我公司辞职后至华创公司工作我公司并不知情,所以其六月底代表华创公司投标我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二)华创公司的报价我公司并不知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报价是非常客观合理的。

  投标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胡斌为我司温州分公司20xx年5月30日新聘员工,合同期限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因胡斌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告知20xx年6月份社保已缴纳,故我司温州分公司20xx年7月份开始予以续保;(二)我司委派代表参加项目开标工作,并无放弃现场答疑;(三)经我司成本测算,我司的投标价是有利润的合理价格,是在我司可承受的成本之上,基于设备厂家的合作支持及我司实行智能交通领域有所突破的需要,在保证最低利润的前提下提交了本次投标报价。

  经本机关调查:

  一、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及相关当事人谈话询问,没有充分事实依据证明胡斌在开标日之前仍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充分事实依据证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二、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为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文件中已设定“最高限价的85%做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查阅现场录像等资料,未发现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评分环节“现场答辩”中有放弃答辩的行为情况;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本项目的评标小组委员会已经对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其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对其产品报价并未提出异议。

  三、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合作设备主要厂商针对低价报价投标提供了书面说明,理由为该主要设备厂商在浙江省的市场是空缺,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去推广市场,其计划将本项目作为打开浙江市场的缺口,所以与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四、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为市场调节产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不能以市场普遍价格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产品的成本价。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其系统平台(编号:zfcg20xx0511号)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充分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财政局

财政处理决定书 篇3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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