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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暂行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29 行政公文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界定: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上级调配、消极怠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员工。
  第三条 对不胜任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分三类:调整岗位、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调离岗位
  第四条因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不胜任现有岗位进行调离岗位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职能部室在岗人员
  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对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首先考虑在职能部室内部(含辅助岗位)调岗,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
  如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处理。
  (二)生产一线在岗人员
  车间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须在车间内进行调岗,调岗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如仍不符合或适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进行再培训处理。
  第五条 对以上触犯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者,只允许调岗一次,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要求的,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处理。
  第三章 再培训再分配
  第六条 再培训再分配员工适合于经过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的员工。
  第七条 员工本人须确认《违纪违规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并签字,确认后由员工本人持签字表单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对《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后,组织对再培训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第九条 员工再培训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考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进行鉴定,并填写《再培训考核鉴定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再分配岗位。
  第十条 部门凭人力资源部根据鉴定表开具的通知单,进行人员接收或后续手续办理。
  第二节 再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自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之日起,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再培训管理。再培训员工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二条 再培训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公司各管理制度、技能教育等,同时辅以劳动安排,辅助其他部门完成临时性工作。
  第十三条 再培训期间管理细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再培训期间出现以下问题,将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纪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
  (二)无故旷工5天;
  (三)员工再培训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12个月内出现第二次再培训。
  第三节 再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五条 再培训期间薪酬按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折合成天数计算),不享受再培训期间的安全奖和绩效。
  第四节 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再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因工作原因部门提出提前结束再培训的,须由所在部门提出提前结束再培训申请理由,并按程序签字审批后,方可提前返岗。
  第十七条 员工参加再培训的,当年度不参与年度评先及晋升。
  第五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况,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有关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的;
  (三)再分配后仍然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情形。
  第十九 条符合上述解除条件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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