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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前不久,民航局召开了民航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局党组对今年民航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家祥同志对做好今年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和局党组关于民航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民航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做到廉洁自律。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第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第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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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局党组的工作要求,坚持航空安全与政治安全一起抓,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二是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抓好学习型机关建设和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培育和树立“正、勤、严、细、实”五种优良作风;三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四是积极推行财务预算管理体系改革,完善财务资金管控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决定》,发挥好民航财务电子监控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民航财务资金安全的长效机制;五是抓好规划审批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六是加强对综合、计划、财务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第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廉洁从政,管好自己和家人,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家风家教是一个家庭最宝贵的财富。党员、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一个家庭,更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努力做家风建设的表率。
重家教、守家训、正家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家风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诸葛亮诫子“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岳母刺字激励“精忠报国”,朱子家训“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这些蕴含着家庭教育智慧的家风文化,在新时代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历来重视家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毛泽东同志曾为亲情立下“三原则”。周恩来同志用“十条家规”告诫进京做事的亲属“完全做一个普通人”。焦裕禄不让孩子“看白戏”,将票款如数交给戏院。孔繁森扶贫济困时出手大方,对妻子女儿却显得“小气”。老一辈革命家和许许多多优秀共产党员的良好家风,诠释着奉公品德、求实作风、廉洁精神,是我们涵养良好家风的榜样。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的良好家风对党风、政风、民风具有促进作用,而家风不正则容易出格犯错甚至滑向违法犯罪。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发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良好家风是抵御贪腐的无形“防火墙”,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树立良好家风,把小家管好,既是对家庭、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和国家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一再提醒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推进家风建设。同时,相关政策法规密集出台,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制定出台,家风建设由“软要求”变成“硬约束”。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廉洁从政,管好自己和家人,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好、弘扬好。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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