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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是场长期斗争,几只老虎的落马只能震动一时,并不能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只有反腐机制高效运行,从制度上彻底铲除腐败的土壤,这样的反腐成就才会彪炳史册。下面是网络整理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是事件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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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另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也发布公告,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这只已经退休、归入山林的新疆虎,是一只值得深入解剖的老虎,在他的身上集中呈现了当前腐败问题所隐藏的社会危害,更说明了中央铁腕打虎不停息的必要性。栗智因为贪腐而落马的消息传出,个人简历让人觉得既吃惊又觉得在情理之中。让人吃惊的是,在数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栗智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低调平稳、八面玲珑、从不树敌的稳健作风,这让人很难将其与贪腐联系上。当年他被免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也主要被外界理解为治理无能庸官,因此虽然栗智被免职,却在几个月后升任副部级的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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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中在于,栗智的落马在事后反过来为此前他的表现作了一个合理的注脚。在“庸官”之上再扣上一顶“贪官”的帽子,不得不使人追问:在栗智这样能力平平、敛财有术的庸官贪官身上,“贪”与“庸”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至少在栗智本人身上,今天才呈现的贪官本性决定了此前就已暴露的庸官面目。因为贪墨,两眼一抹黑盯着钱袋子,目光哪里还会想着工作?心思又何尝会记挂着群众?且不说本身资质一般的干部,就是才华再高的干部,整天把心思放在琢磨升官发财知道上,也注定做不好工作。
党政干部本来应该像一堵铜墙铁壁,为百姓遮风挡雨,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在现实中,这面墙壁的截面却并不是均匀的,哪些庸官就像是前面上薄弱的部分,贪官则是其中锈蚀烂掉的部分,甚至已然显出烂洞。和平年代风调雨顺,经历的暴雨风沙少,这固然是好事,但也减少了对墙体进行检验的机会。一遇到突发事件,在更大的社会压力面前,这堵墙的某些薄弱部位就开始顶不住了,被吹出裂痕甚至吹开大口子。想到这里,不仅脊背发凉十分后怕。也正因此,才更见习总所领导的党和政府铁腕反腐的深远意义。热门思想汇报反腐不仅仅是打击显性的、已经产生严重社会恶果的行为。更是一次对国家民族机体免疫能力、抗打击能力的全面检查。居安思危,这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管住选人用人,就管住了根本。”而用制度管住选人用人,“管住根本”的保险系数显然会更高。可想而知,这是一盘远比打一百个老虎更大的棋局,其意义也远比推倒几处“腐败塌方”,多拿下一城一地更加重要。可以预见,未来对于纪委来说,打落的老虎体量有多大、数量有多少将不是最重要的,让制度建设真正发挥作用才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是事件心得体会二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奚晓明被开除党籍、中纪委五个“严重”的通报再次表明,反腐败无禁区,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范文写作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要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责。建议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先行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心得体会并将相关的意见一同上报。最高法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构也应当加强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掌握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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