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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时间:2017-11-03 事迹材料 我要投稿

  网络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xxx律师先进事迹材料》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刘俊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法律本科学历,江西信丰人,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从1995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法律职业,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发表过数十篇文章,出版了近百万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本通》专著,可谓是学者型、专家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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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刘俊材是江西省唯一参加司法部、团中央发起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律师。他义不容辞服从安排,到青藏高原的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和海拔3750米高的泽库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志愿者精神爱岗敬业为本职,以服务民生为宗旨,克服高原反应、饮食习惯、语言障碍等种种困难,扎实工作、勤于调研,不但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努力和贡献,而且为当地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突发事件、信访的处理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荣获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政法委授予的“优秀政府法律顾问”荣誉称号、青海省司法厅授予的“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和“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连续两年荣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授予的“优秀律师”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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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两年支援期间,他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律师执业理念,范文TOP100共办理法律援助各类案件43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5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11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1件,非诉讼民事调解25件,行政听证程序1件。解答法律咨询(包括来电12348)380多人次。主要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相邻、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纠纷。受援人数510多人(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为受援人节省律师代理费26万多元,为法院节约办案成本8万多元,挽回经济损失(受援人获得经济利益)280余万元。深入基层,通过村干部的协助,进行农村法律宣传13次,到学校、单位集中普法讲座8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授课培训11次,为当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讲座3次,培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4个。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通过他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宣传、培训,使贫困当事人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使当地公民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当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明显提高,为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赢得了当地群众、有关单位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信赖、好评和肯定,也得到了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赞誉。他在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中讲授的《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调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关于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以及其所办理的具有示范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受到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石乐生的重视和高度评价:“刘律师在《关于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指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了获取高标准的办案补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对法律援助认识模糊,把可以协商和解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组织双方协商,而一律起诉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写的相当好,反映了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在互助培训讲座的《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调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也很好,希望刘律师在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时参加讲座,重点讲授法律援助的调解。刘律师认为自己在互助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人员培训、指导办案,自己办一些具有示范典型效果的案件,是很正确的,把经验和办案技巧在互助传授给法律援助人员实在难得。”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亚萍法官在宣判多选巴故意伤害案终审判决后,对朵选巴及其亲属说:“应当感谢你的辩护人--刘律师!范文写作我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尽责的律师。”互助县广播电视局陈局长对他讲座评价:“刘律师的讲座,没有书,也没有资料,所讲的内容不是照本宣科,是把他自己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生动有趣地向我们讲授。原来我们不懂的,如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申请的条件及程序等等,通过他今天的讲解,我们就掌握了这些知识。刘律师今天的讲座,我认为比大学的教授讲得还要好。”互助县南门峡镇乔玉柱向互助县司法局领导求情:“刘律师办事认真,责任心强,水平高,我在西宁、互助没有找到一个像他这样的律师,请指派刘律师帮我弟媳妇去宁夏中宁县打官司。”泽库县委书记马建宏、副书记郭代、政法委书记谢春生、副县长多杰才让、司法局长才华太对刘俊材的工作作了充分肯定,并恳请刘俊材律师继续留在泽库县。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一、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支援宗旨

  他对公益事业的执着,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律师支援者宗旨,放弃当地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和收入,服从安排前,抛妻别子,不远千里,于2009年8月1日往青海省互助县支援法律援助工作。思想汇报专题身为江西律师的他,克服重重困难,深入脑山群众,亲身感受那里特有的土乡民情。他用真诚和无私的奉献爱抚了受援群众的心灵,通过他的技能和热情谱写了公平与正义,在这高寒缺氧的高原上结下了法律援助的累累硕果,为当地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他大力宣传法律,积极投身到农村、牧区、学校、单位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和讲座。在向农村、牧区普法宣传时,把工作重点深入到偏远和脑山地区,在村干部的配合下进行法律宣传,并向村干部详尽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局领导的帮助下,到学校、单位集中开展普法讲座,尤其在互助县民族中学两千多名师生、泽库县民族中学近千名师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政策讲座,尽管时间有限,但通过他们一传十、十传百,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氛围,对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发挥了无限作用,使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在当地家喻户晓。

  三、格尽职守,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在办理援助案件中,他格尽职守,踏遍雪地调查取证,行走千里主张正义,坚持“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冲突和动荡。网络尤其他所办理的几宗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群众的赞许,并且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一,他以“爱与奉献”的理念通过非诉讼代理,成功平息一起因建筑承揽致人死亡赔偿的敏感性典型案例。2009年10月16日,互助县丹麻镇村民张某经重庆土建包工头曾某介绍,承揽了由曾某承建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王家庄村马某楼房的屋顶防水工程,当时曾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屋顶防水工程由张某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十三元结算”。因张某没有钱买材料,曾某先付了1000元给张某。次日张某就到马某的屋顶做防水作业时,不慎从屋顶掉下,经青海省康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以张某包工包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同样以其仅是介绍人为由拒赔。在无奈之下,张某的哥哥与马某签订了一份“由马某一次性支付现金一万元作为死者家属的困难补助费,此后,死者家属不得主张民事赔偿”的《赔偿协议书》。在死者张某后事处理完毕后,死者亲属又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聚集十几个人又到西宁找马某论理。但张某的哥哥怕事态恶化,于2009年10月29日上午,同死者妻子来到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身为律师的他接待后,感到本案具有敏感性,如果处理得不及时,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但根据《法律援助条列》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西宁市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可受害人又在互助县。为此,他立即向局分管领导吉局长和中心吴主任汇报,并电话向省中心东科主任请示。在得到各领导的支持和同意,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他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他与中心的另一名工作人员立即到出事地点观察了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取证。针对调查的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了让申请人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使得这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他先后五次以“爱与奉献”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做马某、曾某思想工作,组织双方三次面对面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17日达成了由马某赔偿40000元、曾某赔偿21500元的当场一次性付清赔偿协议,使身陷困境的申请人终于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这件具有敏感性的纠纷最终在他的努力下划上了圆满句号。

  其二,他“以人为本”的执业理念,十三天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使当事人获赔二十七万多元。2010年1月17日,哈占珍在西宁市金座晟锦住宅小区做工时,被水泥搅拌车撞伤右小腿,在青海省附属医院住院截肢治疗61 天,花去医疗费60000.00元。2010年3月24日,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2010 年4月1日,哈占珍申请法律援助,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俊材律师为哈占珍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4月2日,他陪同哈占珍到兰州康迈假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假肢安装评定。4月3日,他找到青海金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始协商。经多次磋商,于2010年4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青海金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当日一次性向哈占珍支付273000.00元。从而彻底改变了哈占珍那贫困状况。

  其三,他坚持“以和为贵”调解理念,援助上诉,使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多选巴改判缓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多选巴在其家中因砌墙之事与邻居朵梅秀发生争吵,后朵梅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准备拆多选巴砌好的石墙,多选巴上前争夺,此时朵梅秀姐姐朵桂花从家中出来帮其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朵桂花向多选巴脸上吐口水,多选巴用右拳在朵桂花的左脸部打了两拳,将朵桂花致伤。朵桂花的伤情经互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证据确凿。认为被告人朵选巴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依法惩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多选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多选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多选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多选巴不服,要求上诉。其家属向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俊材担任多选巴故意伤害案第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他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和一审的判决,认为本案可以对上诉人多选巴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为了更有充分的理由,一方面他做多选巴家属工作,准备好赔偿款;另一方面他不辞千里到甘肃省天祝县安远镇极乐村一组找被害人朵桂花协商,取得她的谅解。通过他的努力,在二审主审法官田亚萍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应用刑法理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如下的改判辩护意见:第一,从犯罪的起因和行为来看,上诉人多选巴在自家中砌好的石墙,可朵梅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来拆,上诉人多选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遭他人毁损,于是上前欲将朵梅秀的十字镐夺取予以制止。没想到,此时被害人朵桂花从家中出来帮朵梅秀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被害人朵桂花向上诉人多选巴脸上吐口水,上诉人多选巴本能地用手往被害人朵桂花的左脸部打去,致朵桂花受伤。由此可见,引起上诉人多选巴对被害人朵桂花的伤害行为,完全是被害人朵桂花自己挑端引起的,上诉人多选巴不具有伤害他人之蓄意,其手段也仅仅是本能的防卫。第二,从伤害后果来分析,根据互助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结论,被害人朵桂花左侧颧弓骨折,面部神经损伤,构成轻伤。轻伤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中分甲、乙、丙级,可该鉴定书没有对被害人朵桂花的损伤程度作出明确具体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四,他尽心尽力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当事人通过先予执行实现了权益。参智多杰于2010年8月骑摩托车被同方向行驶的西宁小轿车碰撞致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五万多,肇事对方仅仅支付了七千多元,四万多元的医疗费向个人高利贷借款治疗。2011年5月30日上午,参智多杰由人扶着来到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刘俊材律师接待了解案情后,当天把参智多杰送到西宁进行伤残和后续治疗费鉴定。2011年6月13日,领到鉴定结论,立即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此期间,他与肇事对方多次电话联系,要求提供强制保险凭证,以便起诉保险公司。但由于肇事车的种种原因,保险凭证被肇事者的债权人拿走,不在肇事者本人手上,无法提供保险凭证和投保线索。交警对保险凭证也没有查证。因此,增加了他的调查难度。2011年6月29日下午,他乘车去100多公里远的乡下,查看小轿车保险标志。功夫不负有心人,刘俊材律师终于查到了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单号。6月30日上午,他打电话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进行核对,结果与他调查的完全相符,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承保这辆肇事车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于是,刘俊材立即提交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00元。然后,又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50000.00元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于7月3日到江苏省丰县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先予执行50000.00元给原告,使当事人通过先予执行实现了权益。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促进社会和谐

  海拔3750米高的泽库县,是无律师县。2010年7月22日下午,当刘俊材律师由泽库县司法局夏副局长从西宁接到泽库县司法局办公室时,才华太局长对他说:“我们这里没有什么事,你可以回去,有事的时候打电话叫你过来。河南县也没有律师,怎么不派遣到那里……”面对冷淡的态度,听到那冰冷的话,刘俊材律师那股火热般的志愿热情一下子从头到脚似乎都结冰了。那天把他安排到宾馆后,好几天也没有谁过来看他。他一个人孤独的、寂寞的、伤感的……说不出什么滋味,或许是因为3750米高的海拔,他头昏昏沉沉,感冒似的,真想背起行囊,打道回府。可是,刘俊材律师还是坚持下去,把才局长的态度向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处东科处长反映。2010年7月28日上午,才局长带他到县委,向县委马书记、政法委谢书记介绍刘俊材律师是司法部派遣来泽库县的律师志愿者,马书记、谢书记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要求才局长安排好、多关心他的生活。那天下午才把刘俊材律师安排到泽曲镇司法所那一片狼藉的办公室住下。工作由此开始开展。特别是在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中提供的高质量法律服务,深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好评。

  其一,电话为县委县政府提供的决策意见,使二十名上访牧民免受“法律制裁”。2010年8月10日,泽库县麦秀镇尕让村二十名牧民到青海省政府集体上访,由县委副书记郭代亲自去省政府接回。刘俊材律师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郭代副书记感到十分满意。这使二十名上访牧民间接受援而免受“法律制裁”。

  其二,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的法律解答全部采纳。2010年8月18日上午,县委副书记郭代就关于恰科日社区(乡)发生的非法买卖土地的处理,召集政法委、公、检、法、司及综治办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研讨,刘俊材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处理被全部采纳。

  其三,为县委县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出谋划策发挥了重要作用。刘俊材律师根据泽库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草拟的《关于做好我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以泽政法〔2010〕21号文件将该通知下发到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政法各部门,对推动泽库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创新,得到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宣传推广。

  其四,参与县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取得良好效果。2010年8月26日上午八时许,泽库县的一个公司聚集全体职工几十个人,并把公司所有的车辆、装载机二十余辆摆放在县政府大院内和大门口,堵塞县政府,进行示威。对此,刘俊材提出的应对措施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其五,为县政府移民工程征地拆迁提供的法律意见效果显著。2010年8月27日下午,泽库县副县长多杰才让召开移民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讨论会,刘俊材律师对一拆迁钉子户问题发表的处理法律意见效果显著。很快,该户与政府达成了协议。

  其六,为长达十年的集体信访画上了一个双赢句号。泽库县麦秀镇尕让村六社村民由于与本村一、五、七社虫草采集纠纷,从2002年开始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多级上访,县政府将该上访材料交给刘俊材律师拟定答复意见。他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草拟的《泽库县人民政府关于泽库县麦秀镇尕让村六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充分肯定。为长达十年集体多级上访采集虫草争议事项的处理,画上了一个句号。使尕让村的村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妥协,取得虫草采集证,合法采挖虫草,为构建和谐社会取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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