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查报告十篇
纳税自查报告 篇1
根据X地税直查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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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纳税自查报告 篇2
市地税分局:
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
纳税自查报告 篇3
X公司xx年10月成立,隶属于X集团,毗邻风景秀丽的 ,其前身为 ,注册资金20xx万元。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中心主营业务有: 。根据贵局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公司20xx年X-X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本公司20xx年X-X月份实现收入 元,本年产生利润为 元。我公司为行业,地方税务局应缴纳的税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截止20xx年X月纳税申报前本年我公司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实交元;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实交 元,其中达到纳税标准的人员 人;应交企业所得税 元实交 元;教育费及附加应交 元实交 元;水利基金应交元实交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 元实交 元。
受市场影响,原材料价格普遍较高,使成本提高,利润较低。税务自查无异常。
20xx年xx月xx日
纳税自查报告 篇4
我公司于xx年4月12日至5月10日对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xx年1月—xx年12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xx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年实现营业收入
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其中:
2、营业税: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缴纳纳营业税元。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其中:
5、堤防费: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公司xx年1月—xx年12月
应缴教育发展费元。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xx年度—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xx年度—xx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公司xx年度—xx年度无房产税4。车船使用税:我公司拥有小车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元,已缴纳。
4、印花税:我公司xx年度—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xx年度—xx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xx年度—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xx年度—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
纳税自查报告 篇5
为了创新稽查理念,克服以往就检查而检查的收入打击型的被动状况,转向寓管理与服务于稽查执法的综合型稽查理念,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我局从维护纳税人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方面着手,在开展税务稽查前,给纳税人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要求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认真开展自查,通过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自查,自行纠正自身存在的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问题。纳税人自查,将成为纳税人今后的一项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纳税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可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应纳的地方各税财会处理规定与相关税收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地方各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地方税的违章。
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即与地方各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地方税种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地方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地方税计算的准确性?
第三步,纳税申报的自查。即通过账证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足额申报税款的问题。
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税计算错误。
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地方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自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税违章问题。
为更具体地帮助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工作,我局特印制了本指南,供广大纳
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指南》采用分行业叙述的方式,针对各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主要税种的自查要点;而鉴于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各行业均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对这两个税种,又采取单独一部分内容叙述的办法,介绍自查要点。使纳税人能迅速抓住重点,提高自查工作效率。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
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自查营业收入报表,与有关的原始单据(如发票、车票、收据等)核对。
2、有否将费用或罚款等支出直接冲减运营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5、有否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申报纳税。
6、有否将应税收入冲减当期费用。
7、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
8、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其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调整。
9、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有否推后或提前。
10、自查有关的运输合同,特别要自查有关联运、跨境运输业务的责任条款、结算方法等。
11、联运业务有否以实际收到的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12、有否将非联运业务也扣除支付的有关费用再申报纳税。
13、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作为冲减全程运费的依据。
14、从境内运输货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为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申报纳税。
15、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如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有否申报纳税。
16、自查税率是否正确,如搬家业务是否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17、有否将挂靠单位的营业收入并入自营收入申报纳税。
18、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有否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收入是否完整和及时入帐。
2、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有否挂于往来帐中,不作其他业务收入或冲减其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处理。
3、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有否及时在有关的损益帐户中反映投资收回的税后利润。
4、比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两者的所得税率谁高,如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在弥补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5、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减了支付给对方的有关费用再次计入成本费用中,虚增成本。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7、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否超出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
8、计税工资有否按当年度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9、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10、有否虚列一些费用,以图增大费用。
11、有否虚增本期税金。
12、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合法凭证。
13、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14、开办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合理。
15、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否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费用;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1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部分建筑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帐,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迂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三部分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帐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6、贷款利息坏帐部分是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益帐进行申报纳税。
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12、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
13、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14、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15、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
16、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偿奖励方式出帐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
17、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8、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9、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20、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21、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第四部分邮电通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
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记入营业收入。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隐瞒收入。
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
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
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
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中报纳税。
14、出租电报、电话。电路设备是否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5、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自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将营业收入长期挂帐,不及时进行结转。
2、有否将滞纳金、罚款等收入留在帐外,不按规定结转。
3、有否将投资取得的收益留在帐外或直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不按规定进行结转。
4、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5、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7、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8、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问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9、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0、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1、工资费用、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2、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3、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8、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五部分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帐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帐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帐,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帐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帐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在“管理费用”帐户中除按规定列支工资外,有否列支经理人酬金。
2、在“管理费用”帐户中有否列支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财产报废损失;
3、在“管理费用”帐户有否未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六部分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搂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帐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有否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1、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4、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在不动产移交使用(发出收搂通知书),并且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售拨款所涉及到的税金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
5、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6、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8、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9、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9、企业将开发的房屋转作固定资产,有否视同收入申报纳税。
二、无形资产转让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关转让无形资产的合同。
2、重点自查无形资产减少的业务,明确对外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有否申报纳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4、除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税外,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销售收入是否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中一并申报纳税。
6、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7、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应税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无经营机构,又无代理人的,企业有否在支付有关款项时代扣代缴有关的税款。
8、向个人购入应税无形资产时有否代其扣缴税款。
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否以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及时完整入帐。
2、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税收入中。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部分有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8、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没有在当期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9、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有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有无虚列有关的支出。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七部分货物生产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收入原材料
(一)收入原材料管理范围
1、“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材料,是不是全部都属于该科目应核算的内容,有否将不属于“原材料”科目反映的内容记入其中,如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等。
2、属于原管理范围的材料不在“原材料”科目反映,如以购代耗等。
(二)外购材料
l、有否把不属外购材料成本构成项目的支出计入了材料成本:
(1)、有否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罚没支出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2)、有否将采购材料时接待费支出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3)、有否将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在外地支付的医药费、文娱费或发给采购人员的补助、奖金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4)、有否将购进固定资产或工程物资的价款、进项税额和运杂费采用分期付款,分次小额开票,化整为零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5)、有否将未批准的运输途中的超定额损耗和短缺损失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6)、有否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减少产品销售利润。
2、把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1)、有否将属于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2)、有否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材料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3)、有否将应计入进口材料成本的已纳进口关税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减少产品销售利润。
二、发出材料
(一)发出材料用途
l、有否将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领用、转让销售等的材料作生产耗料列支。
2、有否以购代耗,将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不论是否耗用一律以购进数量全部作为生产耗用。
3、有否以领代耗,对车间已领但未用的材料不作退料或假退料,以当月全
部领用的数量作为生产耗用数量,同样也是加大产品的材料成本和使未用材料成为帐外物资。
(二)发出材料计价
1、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有否提高生产耗料单价,压低非生产耗料单价。
2、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有否多转生产耗料成本超支差异少转非生产耗料成本超支差异,或者少转生产耗料成本节约差异多转非生产耗料成本节约差异。
3、有否按实际成本结转生产耗料成本,而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结转非生产耗料成本。
三、材料帐面出现以下情况的:
l、帐面结存数量是蓝字而金额是零。
2、帐面结存数量是蓝字而金额是红字。
3、帐面结存数量和金额是红字。
4、帐面结存数量是零而金额是蓝字。
5、帐面结存数量是红字而金额是零。
6、帐面结存数量是红宇而金额是蓝字。
四、固定资产
(一)新增固定资产原价
l、有否将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有关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2、有否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值易耗品和专项工程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科目。
3、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原价有否减除变价收入,而将改、扩建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4、有否将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以及外币借款折合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固定资产减少
1、有否将减少的.固定资产不按原帐面原价从“固定资产”明细帐上转销,而是为了减少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多转原价,或相反。
2、有否多转减少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额,而减少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或扩大净损失。
3、有否将不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的支出列作清理费用。
4、有否少计或隐瞒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或转移固定资产残料收入。
5、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有否按规定冲减清理费用。
五、工资自查列支的工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出范围和标准。
六、管理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
重点自查企业有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超过限额的不给列支,不足限的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二)坏帐损失
l、有否虚报坏帐损失,把尚未发生坏帐的应收帐款作坏帐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2、有否将收回已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未按规定冲减管理费用。
(三)提取坏帐准备金
有否虚设“应收帐款”帐户或夸大其余额,并用于计提坏帐准备金。
有否年末(或年初)已按“应收帐款”年末(或年初)余额计提坏帐准备金,没有抵减上年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有否发生坏帐损失时,没有冲减坏帐准备金,而是重复列支记入“管理费用”。有否将收回的坏帐损失不按规定增加坏帐准备金,而是记入其他帐户,私立“小金库”。
5、有否不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坏帐准备金。
(四)无形资产计价
1、购进的无形资产,是否只按买价入帐,把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有关费用计入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损益。
2、有否将自行开发取得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未将开发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七、财务费用
l、有否将向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列支。
2、有否将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货币资金的利息列支。
八、销售费用
是否属于企业在销售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有无将不是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等作为销售费用支出,有无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如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被没收的财务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等。
九、预提费用
l、预提费用的项目有否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预提费用项目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3、预提费用的项目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有否不冲“预提费用”,而是重复计入成本费用。
4、多预提的费用有否按规定冲减支付当期的费用,而是长期挂在“预提费用”帐(贷方余额)上,或将其转入结算帐户。
十、期末在产品
(一)期末在产品数量
在企业月末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在产品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企业有否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数量和成本。
2、有否隐瞒在产品数量,或漏盘某车间、某生产步骤的在产品数量。
3、多工序和多步骤生产的企业,有否只按最后一道工序或步骤计算在产品数量。
(二)期末在产品成本
重点自查企业用于计算月末在产品的方法是否规范,金额是否准确。
十一、投资净收益
购买股票、债券时,有否将不属于购买该股票、债券的费用计入其价值之中。有否将支付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计入股票价值。收到股利或债券利息有否入“投资收益”帐。
4、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部分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免税的自用房产与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有否将免税房产与下属企业单位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有否对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有否在房产出租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有否未按规定采用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房产税。
6、有否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缴房产税。
7、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工程”帐,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8、固定资产未入帐,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有否未按时缴纳了房产税。
9、已办房改手续的职工住宅,固定资产帐未改变、仍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否缴纳了房产税。
11、企业新建办公楼,由于资金不到位,占用生产资金,除已转入固定资产帐部分缴纳了房产税外,是否有将大部份留在“在建工程”帐未申报纳税。
12、企业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帐核算的部分,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3、企业有否把房产、厂房、仓库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14、有否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15、有否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少缴房产税;
15、有否每期应纳的房产未按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工资、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否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4、有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有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理部门和销售人员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6、有否有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有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有否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10、有否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有否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租)经营所得方面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有否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有否发包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有否对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有否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自查报告 篇6
按照市局关于20xx年度税收票证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纳税服务中心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抽出吕善彪、孟祥臻、陈霞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20xx年度管票、用票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地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未装订汇总凭证单。20xx年16月份除车购税票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订装外,税收小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等都没有装订汇总凭证单。没有汇总凭证单不能一目了然了解每旬税款报解的数字,只能通过每张税票相加掌握相关收入进度。20xx年7月2729日,省局收入核算处黄雄副处长带队来我局,对20xx年度税收票证和税收报解入库进行专项检查。在对我纳税服务中心20xx年16月份税收票证的检查中,也指出了税票未装订汇总凭证单这一问题。
(二)未按规定填开税票。
20xx年1月份情况:
(1)1月份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0套,增值税税种,用税收百位小额完税证征收千位税款,超面额开票,税票号码为:、;
(2)20xx年1月4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套,增值税税种,销售收入栏和实缴金额栏有涂改现象,应作废但未作废,税票号码为:;
(3)20xx年1月25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套,增值税税种,税票面字体重叠变粗,应作废未作废。
20xx年2月份情况:
(1)2月份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9套,增值税税种,用百位小额完税证开具千位税款,超面额征收,税票号码为:、;
(2)20xx年2月1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凭证1套,增值税税种,税票面字体重叠变粗,应作废未作废。
二、整改要求
(一)在税收票证领发以及保管方面,要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做到交接手续齐全、严密,票证使用人员及代征、代扣单位在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双方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交换“票款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二)在票证使用方面,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十不准”规定,做到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各种章戳加盖齐全。
(三)在票证审核方面,要始终坚持“三级”审核制度,做到了按月、按季进行票证盘点、盘库以及票证日常检查。能按票证装订程序及时将各类票证整理归档,按要求及时装订归档,并要装订汇总凭证单。各类票证报表报送及时。
(四)在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逾期结报、延期缴库,不得违规开设税款过度帐户或将税款存入其他帐户,尤其要加强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环节的审核,保证结报的税款和实际征收的税款相一致,登记销号的税票和实际结报的税票吻合,保证填用的税收票证符合税收票证填用要求和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纳税自查报告 篇7
纳税人名称: 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报送时间:20xx年 06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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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时填用。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4、法人代表:填写法人代表名称。
5、办税人员:填写办税人员名称。
6、自查类型:纳税评估自查、预警比对自查、补提税金自查、两税比对自查、专项检查自查、其他自查。
7、自查情况报告:填写自查情况,可以添加附页。
8、自查应补税情况:填写自查应补税情况。主要包括:税种名称、征收品目、自查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应补缴税款的金额。
9、调帐记录:填写自查问题帐簿调整情况。
10、此报告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11、此报告请于 年 月 日前报送至邹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
纳税自查报告 篇8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xx]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景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景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景:
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公司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矿点、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公司虽然开展了很多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构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很多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景:
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景: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资料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景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景进行全面检查后,异常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构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向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所以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景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必须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多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3、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
4、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说明。
经过自查,我公司由于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应补缴增值税4167.13元,我公司20xx、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分别调整如下:
20xx年度:
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4513.92+540000+87481.37+57200+9751.72+3380+1760.40—80130=—154813元
20xx年度:
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85412.95+494932.87元+3276.05+6000=148798.97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798.97元×25%=29699.74元—2321.04元=27378.7元
纳税自查报告 篇9
我公司于20xx年5月2日—8号对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一、 企业基本情况
郑州××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依法成立于20xx年九月三十日,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整,公司股东是由、构成。我公司按照房产项目开发过程设置了工程部、预算部、招采部、销售部负责项目全部销售工作。设立了综合部、财务部统管企业日常形成和财务工作,为业务部门进行支持和服务。企业目前同期运作的只有一个项目,组建项目部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于企业人员不多,管理效率也不高,项目及公司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该组织结构特点:
项目业务阶段性特点比较明显;不同阶段部门的权力在不断变化,项目制下项目部职权与职能权之间冲突比较多
二、 20xx年至20xx年纳税情况
20xx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元;上缴营业税xx元;上缴城建税xx元;上缴土地增值税xx元;土地使用税应缴xx元、已上缴xx元、应补税款xx元;上缴印花税1元;上缴个人所得税xx元;上缴教育费附加x元。
20xx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x元;营业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城建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土地增值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土地使用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应补税款x元;印花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应补税款x元;上缴个人所得税x元;上缴契税x元;上缴耕地占用税x元;教育费附加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
20xx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x元;营业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准予扣除税款x元;城建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准予扣除税款x元;土地增值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准予扣除税款x元;土地使用税应缴927871.28元、已上缴x元、应补税款369431.28元;印花税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上缴个人所得税x元;教育费附加应缴x元,已上缴x元,准予扣除税款x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x元、已上缴x元、多缴应退税款x元;
三、 20xx年到20xx年接受税务检查情况
在这期间20xx年上半年县地税局稽查科对我公司账务进行过检查。
四、 涉税情况的自查及结果
根据对20xx—20xx年账务自查及纳税情况,以及结合20xx年4月份之前纳税情况,结果如下:
营业税多缴应退xx元;城建税多缴应退xx元;土地增值税多缴应退xx元;土地使用税应补税款xx元;印花税应补税款xx元;教育费附加多缴应退xx元。综合以上纳税情况,应补税款xx元。
纳税自查报告 篇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近几年经营的基本情况(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20xx年利润总额为**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元,应纳税额为**元;20xx年利润总额为**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元;20xx年利润总额为**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元;20xx年利润总额为**元,应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应纳所得税额**元。20xx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自查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公司成立前几年,由于运营经验不足,成本较高,盈利能力薄弱,加上受全球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客户资源减少,业务开拓难度大,所以导致了亏损。业内都
说“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企业稳定的根本在市场”,因此,近几年我们一直都在想方设法,加强公司管理和引进人才,并通过外聘机构培训等形式,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拓展新业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不存在较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也不存在财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导致亏损。亏损缺口从借款来弥补。现时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人员相对稳定,运营经验逐步积累,具备了一定的运营能力,因此,20xx年我司将进行内部改革,同时增加新投资,多渠道增强盈利能力,尽快提高收入控制支出,实现扭亏为盈,提高利润水平。我司在财务上对收入、成本费用等利润总额计算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完全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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