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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自查报告(精选7篇)

时间:2023-08-09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精选7篇)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1

  铜仁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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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铜地质技监质函(20xx)7号《关于开展20xx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厂于20xx年3月25日组织了由厂长黄贵和同志为组长、质检科科长袁景洪同志为副组长、生产车间负责人和化验室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小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表》进行逐条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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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厂从20xx年10月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来,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GB/T3863-1995《工业用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完全保持了申请取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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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我厂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法人代表等均无变化。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我厂的生产状况及产品和申请时的状况没有变化,无停产转产情况,现在生产的产品是工业用氧、医用氧(已取证)。

  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我厂生产的产品均粘贴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面均标明“质量安全”标志和产品的批号(编号)。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我厂的产品于20xx年1月经化学工业气体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每年我单位均要送三个批号到铜仁地区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我厂同时生产医用氧,生产许可证为:黔Q20010175,其检验指标均含有工业用氧的检验指标),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经自查小组认真逐条进行检查认为,我厂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均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GB/T3863-1995《工业用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完全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2

  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我公司因危险化学品涂料丙烯酸色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于20xx年7月16日由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成的实地核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3)》的要求,进行了实地核查,经严格核查后,核查组提出了7项轻微缺陷,并责令我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针对实地核查组对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于20xx年7月16日晚上立即召开了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会议,会上通报了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情况和轻微缺陷情况,并对轻微缺陷项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立即整改。现将我公司存在的轻微缺陷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1.3质量考核记录不全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质量考核记录进行核查时,我公司能提供质量考核记录,但是记录不全面,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17日质量考核记录进行重新设计,并重新进行记录(见附件1)。

  二、2.3.2企业不能提供秒表校准的有效证明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实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的检测仪器秒表没有进行校准的检测报告,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员于20xx年7月17日将秒表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校准,并于20xx年月日取得检测报告(见附件2)。

  三、2.3.3实验室的天平与高温设备未有效隔离,且无温度控制设备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实验室的天平与高温设备没有有效隔离,并且无温度控制设备,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18日对实验室进行重新布局,将高温设备与天平进行了有效隔离(见附件3.1)。并于20xx年7月20日给实验室安装了空调,对实验室温度进行有效控制(见附件3.2)。

  四、4.1.1缺少《GB/T1725-20xx》相关标准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相关执行标准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缺少了《GB/T1725-20xx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的标准,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员立即对该标准进行查找,于20xx年7月20日对该标准进行了下载并装订存档备案(见附件4)。

  五、5.1.2供应商评价记录内容不完善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供应商评价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供应商评价记录内容不完善,据此情况,我公司采购部于20xx年7月25日对我公司供应商重新进行了评价,并对合格原材料供应商评价记录表的评价项目进行调整,重新编排,并记录装订成册(见附件5)。

  六、5.2.1工艺考核记录内容不完整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工艺考核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工艺考核记录不完整,据此情况,我公司生产部于20xx年7月18日起重新对生产车间的员工进行工艺考核,并进行记录(见附件6)。

  七、6.1.2半成品检测记录信息不完整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不完整,格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要求我公司按核查组提出的要求对半成品检测记录的格式进行重新编排,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20日,按照核查组的要求,对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表格进行了重新编排,并于20xx年7月20日起对半成品重新进行了检测并记录(见附件7)。

  以上轻微缺陷项目我公司已进行了认证整改,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3

  我公司水田坝煤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经委《关于20xx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生产实际,进行了年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关证件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Q22150500G2,有效期限为20xx年5月至20xx年2月。

  2、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为20xx年4月至20xx年2月。

  3、矿长资格证:矿长何恒雷,资格证号0054429,发证时间为20xx年5月7日,发证机关均为四川煤监局。

  4、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持证情况:

  (1)瓦检员:在岗16人,持证16人;

  (2)安检员:在岗6人,持证6人;

  (3)放炮员:在岗10人,持证10人;

  (4)电钳工:在岗6人,持证6人。

  二、煤炭生产情况

  1、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

  2、上年度产量:4.80万吨;

  3、煤炭资源利用情况:

  (1)采区回采率:设计80%,上年度实际92%。

  (2)开采行为:矿井不存在超层、超深、越界、承包、转包、租赁等开采行为。

  4、调度通讯情况:

  (1)井上下:本矿内部配置有程控交换机。井下和矿调度室、矿长、副矿长、总工、各队长等的办公室、寝室均安装有内部程控电话与程控交换机相通,因而井上下通讯畅通(内部程控电话台数:井下5台,地面8台)。

  (2)矿内外:矿调度室、矿长、副矿长、总工、各主要科室电信公司均安装有与矿外相通的程控电话。因而矿内外通讯畅通。

  4、矿井各种图纸情况矿绘制有:

  (1)井田地形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采掘工程平(立)面图;

  (4)供电系统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等,且绘制规范,填图及时。

  三、主要生产系统状况

  (一)矿井提升系统(本矿目前无此系统)。

  (二)矿井运输系统

  1、矿井运输设备:选型合理;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斜井提升运输:选型合理;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三)矿井通风系统

  1、系统完全独立。

  2、实现了分区通风。

  3、井下未设爆破材料库。

  4、实现了机械通风:

  (1)具有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型号为ZKT60-A-NO11,功率45KW,风量1285-2142m3/min,全压944-1901pa。风量完全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2)矿井安装有瓦斯抽放系统,移动泵型号BJW15YJ(15KW),已投入使用。

  (3)矿井安装有瓦斯监控系统,型号为KJ90,主机2台。

  (4)矿井安设有防尘系统和消防管道系统,使用良好。

  (5)矿井有多项检测和测定记录。

  (6)矿井的各项审批和管理制度完善。

  (四)矿井排水系统

  1、地面防排水系统

  (1)井口工业广场的防排水系统畅通。

  (2)矿井有疏水、防水、排水系统,且畅通。

  2、井下排水系统

  (1)本矿井的开拓方式为阶梯平硐开拓,开采方式为

  3上山开采,无下山开采,井下水经主要运输大巷的水沟自然排出地面,排水系统非常简单。

  (2)本矿井雨季三防记录完善,设有三防机构,并配有人员及物资。

  (五)、矿井供电系统

  1、双回路供电。矿井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目前为单回路供电。但本矿自备有ZR6105型的柴油发电机组(100KW),运行正常,完全能满足主抽风机、井下局扇的用电需要。当国家电网停电时,专为主扇、局扇供电用,以保证安全生产。从自备电源到主扇增设有一趟供电专线。

  双回路电源目前矿井正在抓紧实施过程当中,公司落实总经理助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预计在今年8月份即可完成并投入使用。

  2、有关接线和电器状况

  (1)井上下供电实现了分离。井下无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现象。

  (2)井下所有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均符合防爆要求,无失爆现象。

  (3)井下各类设备的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等保护设施齐全、可靠。

  四、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一)查出的问题:

  1、文明生产较差。

  2、主要运输大巷水沟局部不够畅通。

  3、个别通风设施不够完善。

  4、运输大巷的轨道质量差。

  (二)处理结果:

  以上问题,已分别落实到采、掘、通、机各队主要负责人,限6月25日前完成整改,届时公司组织检查验收。

  五、自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经过对以上各条款的认真自查,本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对查出的问题应落实资金,定专人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各级部门的指示、指令组织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切实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4

  济阳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度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xx年教育费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20xx年收费,我园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自查,现将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规范工作。

  我园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本年度,我园严格执行市、县物价局收费标准.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工作小组,开学初召开收费专项工作会议,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并通过家长会、收费栏公示的形式,向家长介绍宣传我园的收费情况。具体做法是:

  1、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我园的收费项目均在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2、我园在校园内显眼的地方,对收费项目注于明确、细致的解释。

  3、收费标准按《济价费字1号》有关规定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每学期的幼儿保教费按月收取,每月每生160元。

  二、强化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

  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我们认真遵守收费管理制度接受员工及家长的监督。开学以来无违规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财务人员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专款专用,无举办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之外审批的提高班、实验班、兴趣班;无购买幼儿用书等。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幼儿园领导审批制度明确,从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分明,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加强有限资金的管理,保证幼儿园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幼儿园工作计划,通盘考虑、全面管理、各项收入做到心中有数,坚持做到合理使用有限资金以收定支,并制定了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的购置、领用、报废等工作程序。

  此次自检工作,使我园对规范收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为幼儿、为家长服务的宗旨,使规范收费成为我园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5

  柳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xx年度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矿结合隐患排查方案和自查自检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

  一、成立煤矿自查领导组

  组长:郭建春

  副组长:张晋平、刘缠平、惠直平、谭炳林

  成员:范维保、王康平、张福锁、郭建军

  二、自查时间

  xx年7月15日——xx年7月25日

  三、自查报告

  (一)证照

  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1620Y1B1,有效期限:自xx年1月31日至20xx年1月31日。

  2、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自xx年11月至xx年11月。

  3、生产许可证证号X040807041YZGZ,有效期限:自xx年12月至20xx年1月。

  4、矿长资格证证号K050208012,有效期限:自xx年3月至20xx年3月。

  5、安全资格证证号A050208015,有效期限:自xx年3月至20xx年3月。

  6、营业执照证号,有效期限:自xx年12月28日至xx年11月30日。

  经查六证齐全有效,不存在转让、承包、租凭等行为,并且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开采。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1、采矿:该矿为单一煤层开采,布置一个长80m的长壁式工作面,采高2.2m,采用放炮落煤,刮板输送机运输,单体液压支柱配合兀型梁支护顶板,其工艺流程为:安全检查→打眼、装药→挂、联网→放炮→临时支护→砍壁、移梁支护→装运煤→移溜→回柱放顶→清浮煤。

  2、提升:矿井使用SSJ800—2×75KW胶带输送机,其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且安设综合保护仪。

  3、运输:我矿运输大巷采用SSJ800—2×40KW胶带输送机运输,顺槽采用SSJ650—30胶带输送机和SGB—420/40刮板输送机运输;采用矿车进行材料运输。

  4、通风: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主风机型号BDK618—6—NO.17,功率2×75KW,备用风机同主风机,矿井总风量为36.8m3/s,两风机都具备反风功能,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m3/h,属涌水量小的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配备DF46—30×7的离心式水泵三台,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一台检修,铺设两趟75mm的管路,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供电: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路引自青龙110KV变电站10KV专线;一路引自陈家湾35KV变电站,两回路电源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在井底车场附近设一变电所,安装KBSGZY—500/10/1.2/0.69移变两台,一台供回采、一台供掘进。

  7、地质、防治水:经调查相邻矿井对我矿井下构不成水害威胁,其中,陈家湾村煤矿与我矿连接处为实体煤;郭家山煤矿、狮尾沟煤矿与我矿不在同一层煤开采,而且都不存在越层、越界;张家社煤矿与我矿相邻处为实体煤,综上情况,相邻矿井对我矿构不成水害威胁,但必须经常与兄弟单位取得联系,确保矿井安全。

  8、特殊工种:目前矿井瓦斯检查工有岗9人,持证9人;安检员在6人,持证6人;爆破员在岗9人,持证9人;绞车司机在岗10人,持证10人;电钳工在岗8人,持证8人。

  经查上述各大系统及特种人员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希贵局有关领导来我矿进行初检。

  特此报告

  陈家湾乡煤矿

  xx年7月26日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6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发改运行[20xx]648号)及省经信委《关于20xx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x经信煤炭函[20xx]554号)和xx市经信委《关于20xx年度煤炭生产年检的补充通知》(x市经信函[20xx]132号)的要求,我局及时组织召开了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会,传达贯彻了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开展了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严格煤矿的年检范围。

  按照相关要求,我市33家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中的3家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夏家沟煤矿、关田坝煤矿、扶贫煤矿)参加今年的年检。现已进入基建阶段的32家煤矿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年检备案。

  二、严格按照年检的四项内容进行整改和检查。

  我局严格要求煤矿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矿按照年检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和自查,特别对采掘部署合理及采掘工作面要逐步实行金属支护作了强调,但我市煤矿大部分为急倾斜煤层,倾角在650左右,地质构造复杂,褶曲多,顶底板破碎,底板松动,煤层极不稳定,煤层薄,一般在0.3-0.6m左右,故使用金属支护十分困难。为加强煤矿本质安全,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待煤矿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采用金属支护。在此基础上,我委对各煤矿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20xx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打分表》进行了打分,所有煤矿均达到要求全部合格。

  三、严格技改矿井的年检力度。

  对我市已进入技改矿井从初步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20xx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打分表》进行了评分,所有煤矿基本能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基建施工。

  四、严格收集各煤矿生产许可证年检资料

  按照年检通知要求,各煤矿必须备齐各种资料,特别强调了救护协议和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签订,凡是协议过期各企业一律重新签定。目前,共重新签定救护协议35份,同时凡是各种证照不齐必须补齐,特种作业人员证照过期必须马上组织复训,并请有资质的专家组对年检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

  五、认真抓好职工全员培训工作。

  根据xx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深入开展20xx年度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通知》(x市经信函[20xx]23号)的要求,今年四月份我局聘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我市煤矿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安全培训,培训人数达2500余人,培训率达95%.

  六、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和煤矿“三条线”(即通讯、压风、防尘管路系统)建设及煤矿“三推行”工作。

  严格要求煤矿抓紧投入、有效投入、舍得投入。目前有35家煤矿建立了监测监控系统,33家煤矿完善了通信系统的建设工作,15家煤矿完善了“三条线”的建设工作,同时煤矿“三推行”正在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我市煤炭企业20xx年度年检工作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已准备就绪,望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审查。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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