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委[2004]17号)的精神,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14号)的要求,落实市、区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结合徐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立足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服务居民群众为重点,以完善居民自治为核心,以健全体制机制为保证,以扩大居民参与为动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居委会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职能和地位
1、居委会的性质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
2、居委会的职责
居委会应依法实行居民自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居民自愿互助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办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或它地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为社区和 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
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委会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居委会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居民区党组织应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居委会代表居民区全体居民的整体利益,对本居民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社区民间组织进行指导与监督,支持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社区民间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完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
完善和健全居民自治组织系统,进一步健全以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年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组织)及其常任制、居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居民小组为主体的居民自治组织网络,并使组织功能得到有效整合,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组织活力得到明显体现,防止和改变组织空缺、组织虚设或组织断裂的状况。
(二)进一步完善居委会制度建设
1、健全居委会民主制度
依法民主选举。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程序,不断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广泛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居委会民主选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有条件的居委会,倡导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选举,兼任居委会主任。倡导居委会成员兼任居民区党组织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居委会成员。
规范民主决策。凡是与居民区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的重要事项,由居民会议作出决策;居民区的日常事务,由居委会作出决策。要积极探索在居委会统一组织下的居民公议、社区听证、专家论证等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鼓励居民和其他群众性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居民区民主决策,切实提高居委会的民主决策水平。
加强民主管理。居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有效的民主协商形式,动员居民区其他群众性组织代表、驻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员,参与居委会自治事务的民主管理活动,引导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
完善民主监督。凡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纳入民主监督范围。健全居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创新居务公开形式,不断规范服务程序,拓展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居委会民主评议的程序、形式和保障机制,确保民主评议收到实效,保障居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建议权和评议权。
2、完善居委会工作制度
居委会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基层、联系居民,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居委会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和联系驻区单位,加强交流和沟通,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居委会值班制度。居委会应实行“错时工作制”、“双休日值班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及时处理居民事务,更好的为居民群众服务。
居委会公章保管使用制度。居委会使用公章应对党和政府、居民群众负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让居委会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居委会的公章使用不得超越居委会自身职责范围,做好用章登记。公章的销毁、更新和变更均需要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办理。
居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区居务公开制度,居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居委会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实事项目、服务指南、资金使用情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捐赠款物的名单,本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并备有各类政策的告知单。
3、规范居委会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委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向居民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他们对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居委会例会制度。居委会应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居委会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居民开展民主自治。
对上述制度,各居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或调整,还可制定适合本居民区工作开展并切实可行的各种相关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
1、合理设置居委会
要根据 人缘性、地缘性及资源配置情况,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方便服务和管理等原则,合理确定居委会规模。建设、规划、房地等相关部门也要协助做好居委会设置工作,确保公建设施中居委会办公用房到位。以自然小区为单位设置居委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规模为1000户左右。
居民区不得出现居委会空白点。新建住宅区包括涉外小区、高档别墅区在居民入住30%前,由相邻居委会代管或筹建居委会;居民入住30%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成立居委会或划入相邻居委会代管。短期内无法成立居委会或划入相邻居委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派遣干部帮助筹建居委会。
原则上不实行两个居委会合署办公。由于市政建设、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等原因需要新建、撤销、合并居委会,或调整居委会规模,应按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因旧区改造等原因使得居民户数明显减少时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邻近居委会代管,并报区民政局审定,代管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2、规范居委会职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居委会成员数应为单数,对目前成员仍为双数的居委会,要稳步调整为单数;居委会成员一般参照每200户配1人的标准配置,户数不足1000户的,按5人配置。居委会成员可由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类型组成,全日制成员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同时,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居民区需要聘用若干名居委会专职干事,协助居委会开展专项社区事务工作。
居委会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置治保调解、社区保障、公共卫生、环境物业、老龄工作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居民和社区相关组织单位派人组成。同时,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居民区需要聘用若干名居委会专职干事,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管理、为老服务、数据统计等专项工作。专职干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居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保持各街道(镇)居民区工作队伍的基本平衡。
3、完善居委会管理模式
本区实行“议行合一”居委会模式。居委会既要成为居民群众民主自治的主体,又要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地开展基层民主自治活动,协助政府派出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居民群众利益的各 项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区、构建和谐社区发挥积极作用。
4、保障居委会工作经费和待遇
全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一般每年不低于5万元,辖区规模较大、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拨,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还可为居委会增加社会稳定、实事工程、社会化服务等专项资金。另外,街道(镇)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在每个居民小区(居委会)设立帮困基金,当年支出部分要在来年预算中补足。居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根据市民政局有关精神,居委会全日制一般成员月基本津贴不低于管理类协管员待遇,根据岗位不同,津贴可有所区别。居委会全日制成员中原为失业、无业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居委会专职干事参照执行;居委会成员中原已列为事业编制的,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非全日制成员给予适当津贴。街道(镇)要组织居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参加1到2次体检和适当的疗休养活动。
居委会工作经费、居委会成员的津贴等福利待遇应列入街道(镇)财政预算,并随社会和经济发展予以适度调整。
5、改善居委会基础设施
依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配置居委会办公、活动、服务等用房。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标准配置,中心城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站(点)、综合用房和各类活动用房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根据居民区实际情况,通过改造、购买、置换、公建调拨等方式,分步实施,逐步达标。
居委会用房用途一经确定,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占用,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居委会撤并后,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用于社区居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做到资源共享,提倡活动场所“一室多用”,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
居委会用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保障,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外,一律归区政府所有,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使用权归居委会。用房的日常管理由居委会负责,其专项改扩建、维修及其他费用由街道(镇)负责解决。
三、保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
居委会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础,各街道(镇)和区有关职能 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居委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共同关心、支持居委会工作,为其开展民主自治创造条件。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工作的职责,要把指导居委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民政部门作为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要经常研究、解决居委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二)切实为居委会工作减负
区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尊重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帮助居委会实行社区自治工作。凡区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推给居委会。区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居委会或者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的,应经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要减少考核和评比,减轻居委会负担。居委会对有关政府部门不定期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进一步落实好“满意在徐汇”活动的考核要求。
(三)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
选好配好居委会成员,要广开门路,采取民主选举、公开招聘等办法,面向社会选贤任能,不断优化居委会成员结构,努力塑造整体素质高、有经验、有责任、能办事、能吃苦的居委会成员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乐于奉献的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要加强对居委会成员的分级培训,居委会主任必须每年培训一次,居委会成员要保证每年培训一次,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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