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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效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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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http://huaian.house.sina.com.cn 2011年06月23日09:54 淮海晚报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案情】 2004年10月,苗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朱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其父亲名下的三间平房出售给苗某,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54000元。合同签订后,苗某向朱某付清房款,朱某向苗某交付了房屋,苗某亦搬入平房居住。后苗某拆除了部分平房并进行了扩建。2009年,朱某的父亲向法庭起诉称上述三间平房属其所有,儿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其房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庭确认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庭审中苗某抗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法官认为】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赔偿损失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点应从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起算,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驳回被告苗某抗辩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至于合同为何无效、房屋是否返还、损失是否赔偿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尝试刍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起诉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范文写作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而本案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属于形成权之诉,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的限制,但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鉴于当事人并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力,合同只有在被法定裁判机关确认为无效之后,思想汇报专题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及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契约在被法院宣告无效后,原告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两被告不予返还或赔偿,原告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故以合同被宣告无效为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点,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苗某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依据合同法135、136条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是房屋的占有,尤其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而没有履行房屋所有权移转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那么出卖人已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应当起算。
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
就属于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3.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篇三:对买卖合同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对买卖合同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网络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
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范文TOP100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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