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合同范文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时间:2017-11-1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http://]。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篇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800字)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案件回放: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李某(即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原告来到被告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原告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原告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原告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杨浦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某家电公司(即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

法院另查明:被告经营家电销售生意,原告从事被告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原告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被告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原告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网络原告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被告知晓该事实,在原告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35897元。程律师评析:1、本案中,原告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被告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原告凭劳动成果与被告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范文写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3、本案中,原告长期接受被告的指派,为被告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而被告在明知原告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

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被告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被告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被告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4、同时,由于原告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篇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 徐红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范文TOP100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李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

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其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作为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思想汇报专题本案中,李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家电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李某凭劳动成果与某家电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但是,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范文网参考手机移动版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热门合同大全范文推荐:

★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电脑硬件供货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与雇佣

★设备安装合同

热门标签
最新推荐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内容仅供学习,如需复制请赞助VIP会员,赞助后即可全站范文免费复制!


赞助会员请点击:开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