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借款合同出借款交付》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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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 标签: 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2013-09-30 09:35 阅读(6263)评论(0)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案情简介】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10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00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 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2012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思想汇报专题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2013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2013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范文写作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00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12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
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范文TOP100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
篇二:借款协议
借 款 协 议
甲方(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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