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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时间:2017-11-1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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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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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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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范文TOP100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摘要

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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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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