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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解释二

时间:2017-11-1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本页是网络最新发布的《保险合同法解释二》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http://]。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篇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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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本台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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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

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说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了,就拒赔。

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思想汇报专题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需要先起诉第三责任方而是直接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这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李欣:我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我交钱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便捷地获得保险的保障,获得赔偿。如果我先告别人,我去打官司,那我还买保险干什么?我可以帮助、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这是我协助你去做的,但是你赔付不是以这个作为条件。(记者孙莹)

更多详细内容请见随附全文

随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就今天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231件,审结28106件。2009年,范文写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审结40711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206件,审结72135件。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审结76198件。2012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尤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沉淀下来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对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网络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此次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目的:

1、积极回应民生,实现司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当前保险市场上,销

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2、服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范文TOP100,但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文依然有限,尚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的发挥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3、细化法律条文,弥补法律缺失。《保险法》经过2009年的修订,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则已经趋于完善,但一些条文仍然过于原则。为此,我们在遵从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法》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缺失,推动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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