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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案例

时间:2017-11-15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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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案例要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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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范文TOP100、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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