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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

时间:2017-11-11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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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核心内容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成都市政公司(承包人)从万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处承包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重庆新世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万元。协议中约定管辖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9月25日,重庆新世公司进场施工。12月底范文TOP100,在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停工。2012年1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终止施工合作协议。2012年3月,成都市政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安阳新世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出资不到位,供管材料不及时,且数量不足、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11年11月就处于停工状态,2012年1月宣布正式停工,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安阳新世公司根本违约,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两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万元。

法院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8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成都市政公司作为诉争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违反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二审判决

成都市政公司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进展

2013年4月25日,重庆新世公司与安阳新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重庆新世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成都市政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两千万元(依据监理公司对完成部分工程的核算)以一千八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阳新世公司,并且重庆新世界公司对该工程款的实现承诺负共同清偿义务,请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担保责任。网络并于2013年6月28日重庆新世界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了成都市政公司,保留了《快递回执单》。

2013年7月24日,安阳新世公司以成都市政公司和重庆新世公司为被告向重庆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2千万 (基于债权转让合同),重庆新世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3年8月29日,成都市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安阳新世公司与重庆新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的关联交易,目的是改变关系,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无效。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涉及三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将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

重庆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针对成都市政公司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鉴于安阳新世公司提供的《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有关于成都市政公司将该六标段工程转包给重庆新世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并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交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范文写作因此对该“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认为是双方选择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应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其次,安阳新世公司另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能够证明重庆新世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所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安阳新世公司,因此安阳新世公司同时取得了选择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以该管辖约定选择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合法性依据。

2013年8月29日,重庆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成都市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不服 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成都市政公司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于2013年9月4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移送本案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一、本公司与重庆新世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工程的相关纠纷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且被告为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二、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并从事同一行业的生意,因此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现其试图通过虚假债权转让方式达到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目的。三、重庆新世公司与安阳新世公司之间明为债权转让,实为安阳新世公司替重庆新世公司在被告重庆新世公司所在地法院追诉本公司所谓欠付的工程款。

被上诉人安阳新世公司及重庆新世公司均未答辩。

二审经过听证查明与其他方式查明三点内容:一是成都市政公司与重庆新世有限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协议中并且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时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交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二是《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重庆新世有限公司与安阳新世公司签订,约定重庆新世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成都市政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两千万元(依据监理公司对完成部分工程的核算)以一千八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阳新世公司,并且重庆新世界公司对该工程款的实现承诺负共同清偿义务,请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担保责任;思想汇报专题三是在安阳新世公司起诉之前,成都市政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解除与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分贝签订的《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并赔偿违约金1100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成都市政公司的诉求,且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探讨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后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正在另一法院审理,故被

告成都市政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原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一并审理。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后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正在另一法院审理,故被告成都市政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原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一并审理。本诉审理期间,原合同纠纷之诉经另一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合同纠纷,关系复杂,涉及以下焦点问题:一是本案的案由应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管辖应依据协议确定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若确定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那么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仍然有效?若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无效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本案起诉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成都市政公司诉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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