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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案例

时间:2017-11-01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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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案例分析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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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育航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网络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范文写作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

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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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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