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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梁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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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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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雯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梁雯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秋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479.shtml
篇二:XX诉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邵东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谢志如,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新枧村。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王永红,湖南黎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马皇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如与被告刘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志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光辉,被告刘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志如诉称,2007年3月5日范文写作,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开办的徐家铺木材加工厂内做事,约定工资按0.9元-1元/平方米计付。同年3月11日,原告在木材加工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平刨机锯断。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邵阳正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3天,因无钱支付巨额医疗费而被迫出院,转门诊治疗。现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其他分文未付。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加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造成损失,应由做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用22950.2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人谢来的证言,旨在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内做事,按0.9-1元/m2计酬,月底发工资,2007年3月11日,原告在加工作业中被平刨机锯伤,被告只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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