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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民事答辩状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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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浦
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来源: 日期:2011-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11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网络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11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11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范文写作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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