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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几年有效

时间:2017-10-25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网络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借款合同几年有效》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篇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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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来源:大律师网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案情】2005年3月7日,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的扶某为其妻曾某供给,向该信用社40000元。合同约好:某信用社向曾某供给告贷40000元,用于建房;告贷期限为2005年3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告贷月利率为5.85‰;由扶某对告贷本息及有关费用承当连带担保职责。2006年,扶某因经济疑问被判刑。告贷到期后,曾某、扶某未归还告贷,某信用社遂诉至法院。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不合】对本案的和是不是有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尽管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但可以发放担保告贷,而且《》并没有制止彼此供给担保,故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用;另一种观念以为,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现已建立,但不契合合同有用应具有的条件,均属。

【分析】 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合同的建立即合意的达到。合同建立与否纯属现实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合同是不是现已存在。从合同的形式上讲,原则上只需有了、意思表明和标的这三项要素,就可以建立合同。本案中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缔约当事人之间通过与的程序达到的合意,而且包含了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缔约当事人、意思表明和标的三项要素,在形式上完全契合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要件。因而,该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归于现已建立的合同。合同的收效是指依法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令拘束力。与否为法令价值判别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某一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精力和规则。思想汇报专题合同能够发生法令拘束力,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从实质上看,合同的法令约束力或合同的效能,并非直接来历于当事人的毅力,而是来历于法令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合意契合国家的毅力和社会利益,因而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毅力以拘束力,请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实行合同,否则将依托国家强行力强行当事人实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职责。合同的效能反响了法令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估。一起,合同的有用性是附条件的,假如契合这些条件,则建立合同;假如不契合这些条件,就是无效合同。本案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某信用社、曾某与扶某表面上存在合同联系,但实际上缔约当事人追求的合同法令联系并未建立起来。因为担保法中的是指和以外的(包含、别的组织或者公民)作为确保人,以其诺言和不特定的财物向债权人许诺,确保债款人实行,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担保方式。网络是以别人债款的实行作为担保对象,本案中的确保虽名为“确保”,但因告贷人曾某与确保人扶某是夫妻,归于共同利益主体,扶某为曾某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个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担保法上的确保。因而,该40000元告贷实际上不是担保告贷,而是信用告贷。又因为告贷合同中的告贷人曾某归于《商业银行法》所指的联系人,因而该告贷合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则的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的规则。《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令、的强行性规则。”因而,本案中的告贷合同因违反了法令的强行性规则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故作为告贷合同的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篇二:简洁有效的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协议。

一、因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小写)壹拾万元整(大写)。

二、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四、借款利息:月利为1.2%,即每月支付利息1250元。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3.5%。每次月10日,乙方将利息打入甲方建设银行存折,帐号为: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范文TOP100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单独签字: )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且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章生效,乙方需妻子共同签字有效。

甲方: 乙方夫妻双方:

签订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借款合同

举报信

:

被举报人:李波(原名李文华),男,汉族,现年45岁,原吸毒人员,并有吸毒犯罪记录,因身份证为公安系统黄色警报,现担任桥市镇龚王村支部书记,第二年后才结婚并改身份证名为李波。

我们是监利县桥市镇龚王村村民,现将我村书记李波的违纪、违规与违法的事实向贵机关反映。

李波从2011年2月11日开始担任我村书记至今,向我村农户征收各种款项达300多万元。他采取多列支出,虚构支出,少上收入等手段,大肆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极基恶劣。请求立即查处,并依法追究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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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几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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