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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时间:2017-10-24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网络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对网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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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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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法律责任承担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2010年9月生产电子产品的A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公司将余某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B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网络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第七条: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

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范文TOP100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也可以推定出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租赁、借用机动车车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借用或租赁的运行方式是车主(所有权人)未享有机动车的支配权,虽然是车主,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转让或出卖机动车,只要已实际交付,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还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其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现实中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既没有支配权,更没有支配权,仅是名义所有人,挂靠车辆的经营所得并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仅向被挂靠单位交纳数额较少的挂靠费用。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并非挂靠车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与肇事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其对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更不是共同侵权人。但其不仅仅是车辆的名义车主,还是挂靠者营运资格的提供者,其与挂靠者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仅在其二者之间有效,不及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挂靠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既不承担雇主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篇二:浅议车辆挂靠营运中纠纷类型及责任承担主体

浅议车辆挂靠经营中 纠纷类型及责任承担主体

内容摘要:本文论述了车辆挂靠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包括挂靠经营的概念、思想汇报专题特征及类型,机动车登记的法律属性,挂靠经营中主要的纠纷类型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问题。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紧紧抓住机动车辆所有权这一核心问题,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责任主体。

关键词:车辆挂靠经营机动车登记 承担责任主体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使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据公安部门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国营运机动车保有量为14715666辆。其中,公路客运1157700辆,公交客运359444辆,出租客运1275458辆,旅游客运62468辆,货车11801069辆,租赁59527辆。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1]笔者现为两家运输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发现营运机动车挂靠经营是客货运输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虽行业管理部门叫停声不绝于耳,但因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车辆挂靠经营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大量的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各种纠纷频频发生。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专家学者也较少论及且观点不一,造成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车辆挂靠经营案件时,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作出内容各不相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形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车辆挂靠经营现象进行深入探讨,抓住机动车辆所有权这一核心问题,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车辆被挂靠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范文写作维护司法公正形象。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公民个人(以下称挂靠人)出资购买机动车辆,为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将车辆登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称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代理或者管理服务费用,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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