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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姚宝良与奚玉昆、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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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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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2014)田民一初字第02155号
站业主。
原告:姚宝良,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生,田家庵区金鑫钢模租赁被告:奚玉昆,男,汉族,1961年1月9日生,建筑个体户。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94726-9。法定代表人:陈明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5599-X。法定代表人:顾纯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良与被告奚玉昆、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宝良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网络本院认为:原告姚宝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姚宝良负担。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9702.shtml 审判员 张 毓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广霞
篇二: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辛会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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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铁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法定代表人:董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辉,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会胜,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会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且被告住所地为泰安市岱岳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范文TOP100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铁道大厦与被告在设备租赁合同中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或在甲方主管机构所在地铁路法院诉讼"。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约定。合同中甲方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铁道大厦,其主管机构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原告与被告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铁路法院进行管辖,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对被告辛会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思想汇报专题驳回被告辛会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告辛会胜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邢如岗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522.shtml
篇三:刘新利等诉贾春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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