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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时间:2017-10-23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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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司考民法: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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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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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的人身信任性--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间接代理:显名与隐名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第402条)

(2)第三人的选择权与委托人的被动介入权(第403条)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显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行纪)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范文写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法律 敎育 网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委托与行纪的区别

(1)费用的差别:委托人承担--行纪人自负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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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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