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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时间:2009-08-0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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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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