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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时间:2009-08-0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省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中国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公司;_____国(或地区)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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