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标项目采购安装合同(精选3篇)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工程中标项目采购安装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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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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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6、 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订购 (包括运输)计人民币¥ 元, 安装计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技术规格及功能、备品备件、易损件、进口和国产部件清单、维保计划表、五至十年的易损件报价单等详见附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和施工、竣工,承担设备的质量问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工程中标项目采购安装合同 篇2
项目名称:小麦良种
合同编号:
甲方:
山东省农业厅
项目县(市、区)农业局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
乙方:
按照--年中央财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要求,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山东省小麦良种及相关服务采购以sdgp---035-号采购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______________(乙方)为包的成交供应商。甲方为山东省农业厅、项目县农业局、项目县财政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小麦良种品种名称、亩标准播量、各品种良种数量(基准)、折扣供种单价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该包对应补贴实施区供应小麦良种:
1.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2.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3.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4.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5.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本合同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是乙方供应小麦良种的参考值,合同履行以实际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为准,乙方要根据农民实际种植面积和已确定的每亩标准播种量相应增加或减少供种数量。
注:某品种折扣供种单价=(综合单价-该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每亩补贴10元)/每亩标准播种量。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舍去第三位,不得四舍五入。
三、合同金额
供种面积(基准)万亩
供种数量(基准) 万公斤。
合同总金额(基准):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良种综合成交单价:人民币 元/公斤(大写)
人民币元/公斤(小写),
四、种衣剂生产厂家、产品、药种比、种衣剂数量、包衣数量、相关措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种衣剂及采取相关措施:
乙方使用--年从(种衣剂生产厂家)购进的 吨(种衣剂数量) (种衣剂产品),农药登记证号,按照 (药种比)采用机械包衣,完成万公斤(种子数量)包衣任务,确保机械包衣率达到100%。
注:种子数量=(1/药种比)-种衣剂数量 /10,此款种子数量≥第二条良种总数量
以上产品 (是或否)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如是,同时采取防虫措施,按照 比例添加(农药名称)杀虫剂。(如是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后两项必填)
五、付款
付款途径:预算内国库与采购人自行支付;
付款方式:
(一)财政补贴资金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实际供种面积,以每亩10元的补贴标准核算。
1.本合同签订后,山东省财政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预拨70%的补贴资金万元到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以资助乙方开展备种。
2.播种结束后,实际供种面积对应的补贴资金与预拨资金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厅凭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逐级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以及省农业厅出具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据实结算。
(二)农户负担的良种款
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根据分品种折扣供种单价,协助乙方按实际供种量向购种农户收取,在乙方供种完成的同时,完成收取工作。
六、质量
1.小麦良种的质量应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承诺及澄清。
2.乙方在供种前一周内,必须向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供种前30天内)种子质量检测报告。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确保种子质量和检疫合格。如出现种子质量和检疫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供种
1.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项目区示意图、乡(镇)任务分解表。向乙方提供印制和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到户供种(订单)卡要求,指导协助乙方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到户供种(订单)卡,协助乙方制定详细的供种计划,供种计划明确种子送达日期、地点、数量等。
2.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要求,印制供种清册和到户供种卡,在相关项目县农业局指导和协助下,及时做好供种清册编制工作,制定统一供种计划,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与配合下将种子按计划的日期,送种到村,供种到户,必须保证在--年月日前结束供种工作。同时确保在供种的同时将供种卡发放到户。
3.相关项目县农业局协助乙方在农户购种时,做好农户在统一供种清册上的确认工作(购种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以备乙方报账时使用。
4.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村供种清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监督项目区供种秩序,保障乙方正常供种。
八、履约保证金
小麦良种交付2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乙方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并由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盖章,交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后,履约保证金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
1.本合同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公证费用。
2.本合同须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
十、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乙方在相关项目县农业局的指导与配合下,向农户发放品种栽培技术资料,抓好项目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培训、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十一、违约条款
1、乙方必须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如不能履行承诺,采购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小麦良种总额0.3‰支付违约金。
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出现供种品种、质量、数量、经营权等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
提示后1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约,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如甲方违约,应将履约保证金退给乙方。
5、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6、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7、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 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确定。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1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十五、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省农业厅两份,相关县农业局各一份,相关县财政局各一份,乙方一份,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两份。
山东省农业厅项目县农业局项目县财政局
盖章 盖章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时间:本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
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工程中标项目采购安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同关系。达成以下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一、定义
1.1甲方:是本合同的实际需求方,包括甲方或其控股、参股、有关联关系的下属公司及甲方书面指定的公司。
1.2乙方:是根据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价格、条款及各项要求进行项目的实际供货方,包括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下属公司,乙方书面授权的代理商。
1.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本合同中的“天(日)”系指一个日历天,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计算(不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整。
二、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2.1合作模式:甲方指定乙方为必须达到本合同附件资料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甲方在建工程需要,甲方可从本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中选择所需产品,产品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等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产品册及资料,产品价格按清单表约定执行,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供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及结算。
2.2本合同未包含的产品或本合同附件一表中未列明的产品,甲方有权选购其他公司的产品,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2.3对于甲方需使用其他档次的产品,或附件一产品价目表中乙方的产品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甲方有权选购其他公司的产品,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2.4本合同期内,乙方推出新品的价格及品质等条件不具备竞争力或不能满足甲方项目需求,甲方有权选购其他公司产品,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2.5本合同适用范围为甲方或其控股、参股、有关联关系的下属公司及甲方指定的下属公司。
2.6甲方每年对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质量、工程配合、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一年是否继续合作。如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三、交货规定
3.1交货方式:乙方按采购合同要求的采购通知完成该项目各批次的供货。
3.2交货时间:自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签字的合同之日起 日内交货完毕。
3.3交货地点: (具体地址请发货前联系甲方收货人)。若甲方临时变更收货地址,由此产生运杂费由甲方负责(因地址变更造成运输时间延长,乙方免责)。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交货地点为机动车可以达到的位置,如为大型货运车运送产品进场,因项目现场已建运送通道承受荷载、高度等各种因素受限制,故需考虑在项目现场使用小型货车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乙方在货物发出后12小时内将货物清单及预计到达时间告知甲方,甲方需在货物到达约定交货地点4小时内安排卸货,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收货方式
4.1由 方负责送货,运费由 方承担,卸货由甲方负责。
4.2甲方指定收货人(电线大厦): ,联系方式:
4.3乙方本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4.4收货人应对乙方所移交货物予以受领并妥善保管,且送货单由其签字生效。该收货人拒绝签收送货单的,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甲方收货地点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货到工地当天甲方应该签收货物,否则乙方可以按照每天运输车辆的实际使用费追究甲方责任。
4.5货到现场,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能提供第5.2款约定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货物,即便已签收,也不视为乙方已完成交货。
五、质量要求
5.1乙方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与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符合最高标准,并符合环保要求及法规规定为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5.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原厂正品,是全新的、完好无损的、质量良好的、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每批货物需随货提供合法有效的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图片资料等必备资料;产品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报检的单据等。
5.3乙方的产品质量、所使用材料必须达到本协议附件资料规定的技术标准,且不低于乙方在市场上零售的同类产品的质量及技术标准,随时可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4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必须为原厂生产,不得有将本协议内产品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合同所指定品牌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六、产品价格
6.1本合同中乙方的产品采购价格均按本合同附件一价格执行。本合同产品价目表及价格折扣为乙方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作为付款的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本合同的产品价格均为乙方将产品运至甲方各项目的工地,或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包干价格(交货地点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如为大型货运车运送产品进场,因项目现场已建运输通道承受荷载、高度等各种因素受限制,故需考虑在项目现场使用小型货车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详细内容如下:
(1)产品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生产、检验、样品、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至甲方各项目工地、或甲方指定地点、装卸、验收、成品保护、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费用及售后服务、保修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技术资料提供费用、技术指导和培训费、政策性文件规定、战采购合作协议和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各项应有费用。
(2)产品综合包干单价包含货到工地的检验费及各批次检验不合格产品更换产生的所有费用。
(3)本合同中各型号产品出厂配置配件以产品出厂标准配置为准,已含在产品综合包干单价内。
(4)乙方承诺本协议产品价格不因甲方项目所在城市、区域不同而调整价格。
6.2本合同产品价格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在 年 月 日前签订的各项目采购单。
6.3乙方保证供应商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同类型同等质量产品价格为相同交易条件下的最低价格,此价格不高于相同交易条件下乙方相同产品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
6.4甲方因工程需要采购乙方新产品或未列入本合同的产品的,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确定的折扣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价格,且不高于相同交易条件下乙方相同产品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
6.5产品价格调整条款
(1)本合同所有产品在协议期内因乙方自身原因进行产品升级、性能及技术改良、更新或退市的、停产的,由乙方提出与原产品相当档次的产品替代方案,在新产品整体价值不低于原产品的情况下,经甲方评估确认后同意替代原产品的,产品价格不变。
(2)本合同所有产品在协议期内因国家及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提高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乙方所提供更新换代更高价值的产品,产品价格不变。
(3)本合同所有产品在协议期内出现产品成本降低的,乙方所提供产品的价格做同等比例的下调,下调比例由双方按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4)在本合同期内,若甲方开发项目产品升级需采用乙方其他产品替代本协议约定产品时,乙方同意甲方选择的新产品按被替代产品价格相同折扣进行结算,且不高于乙方相同产品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
七、采购合同签订与管理
7.1各方无条件参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甲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确定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形成采购提货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发给乙方。
7.2甲方须跟进及监督甲方的合同执行情况,乙方续跟进及监督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
八、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
8.1乙方必须遵照本合同确定的产品价格来确定甲方开发各项目的产品采购价格。
8.2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2 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定金给乙方,乙方发完货后,甲方收到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70%尾款;
8.3如乙方未随货提供第5.2款约定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的,在乙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后计算账期时间,付款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账期延迟半个月。
8.4甲方支付货物余款前,乙方必须提供足额发票。
8.5本合同项下的货款可以以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九、产品保修期
9.1本合同产品保修期为2年。产品保修期自完成当批次供货,并通过三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批送货验收的则分批计算保修期限。
9.2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零配件等所有乙方服务费用已含在产品综合包干价格内,不另计算。
9.3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甲方可进行退货处理,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此合同的全部金额。
十、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如甲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没有确定价格的,甲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情况决定是否采购乙方产品。
10.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10.3甲方能提供有效而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重新确定供应商,乙方无条件按本协议12.6条约定给予甲方补偿。
10.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产品符合约定的,抽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检产品不符合约定的,抽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10.6甲方联系方式变动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1.2乙方必须保证满足甲方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项目都有本协议书及附件规定的供货能力。
11.3乙方有义务随货提供合法有效的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图片资料等必备资料。
11.4乙方必须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各项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及真实性负责,完成服务并配合甲方随时进行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若抽检结果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有义务提供施工的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所提供的产品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11.6乙方有义务每季度定期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资料,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
11.7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已更新改进或准备更新改进及退市或停产的产品的相关信息。当本协议产品已经或预计发生上述变更时,乙方应在获悉后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带新、旧产品的对比资料供甲方选择,产品的使用按以下约定执行:
(1)因乙方自身原因进行产品升级、性能及技术改良、更新的或退市、停产的,由乙方提出与原产品档次的产品替代方案,在新产品整体价值不低于原产品的情况下,经甲方评估确认后,方可按甲方确认后的产品供货,新产品的价格按被替代原产品的价格执行。若甲方还需采购原产品的,乙方须保证能按规定满足供货,并确保原产品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准用检查或验收。
(2)本合同附件一中任一款产品退市或技术更新而无法保证原定产品库存量的,乙方另推荐给甲方的新产品,甲方未选中的,甲方有权另行选购其他公司的产品。
(3)因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提高要求的,乙方产品必须满足最新标准要求并确保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准用检查或验收。
11.8乙方联系方式变动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2.1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 乙方拒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与甲方签订提货单。
(3) 甲方收到对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者乙方有本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
(4) 乙方不具有按采购合同规定向甲方开发项目供货的能力和资质。
(5)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一次通过项目所在地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导致甲方项目交付业主延误的。
(6) 乙方拒绝按照本合同价格向甲方在国内新增加的开发项目所在地供货和签订项目采购订单的。
(7) 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8) 乙方交付的产品在现场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项产品样本及投标报价中各项经济技术参数不符的,或者超出甲方认可的允许误差范围。
(9)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供货产品存在作假、以次充好、减少必要制作程序、所使用材料规格和质量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
(10) 合同期内,乙方提供产品因质量、维保维修或其他问题受到媒体曝光或群述。
(11) 乙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违反本合同廉洁行为的。
12.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产停业导致无法按约定供货的,逾期供货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2.3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属于守约方的损失范围,均由违约方承担。
12.4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5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6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十三、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3.1如因甲方购买乙方产品,造成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他受保护之权利的侵权,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的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13.2按有关规定乙方生产的产品应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证照而未办理的,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13.3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商业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不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并确保乙方雇员及代理人遵守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十四、纠纷争议处理
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纠纷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至 ,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
15.2合同一方若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本合同对上述约定截止日期前甲、乙双方之间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合同继续生效,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
十六、其他约定
16.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6.2为了确保本协议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约定建立以下履约评估制度:甲、乙双方按本合同规定签订提、送货单,按送货批次付款。
十七、其他事项
17.1乙方的收款单位、签合同单位、开票单位必须保持名称一致。
17.2本合同正本四份,甲方2份,乙方2份,自合同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7.3本合同所涉及的E-MAIL,QQ, 微信, 传真等传输及合同以照片,PDF文件格式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对于本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均需以书面形式体现,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附件
甲 方: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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