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合同范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

时间:2019-02-08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2019-02-08

  第一章      总则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内容仅供学习,如需复制请赞助VIP会员,赞助后即可全站范文免费复制!


赞助会员请点击:开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