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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贴吧

时间:2017-10-12 个人总结 我要投稿

  网络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贴吧》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网络。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篇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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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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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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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结案情况。截至2015年6月15日,共新收案件358件、旧存37件,共计395件。1-6月份共报结169件,结案率43%。其中报结民、商事案件162件,调、撤104件,调、撤率为65%。上诉案件8件,上诉率5%。报结执行案件7件,执结案件7件。工作进展情况: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1、推进信息化建设情况。自4月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案件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在去年开通微博的基础上,开通法庭微信公众平台,当事人可与法官、法庭互动交流,了解法庭的动态,查询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等信息,同时提供诉讼指导与服务。我们在法庭内部张贴微信、微博二微码,当事人可直接扫描添加关注。

2、健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我们脱下制服、换上便装,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导诉讼、审判案件,调解纠纷。

3、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辖区项目刚一落地,我们便立即跟上服务。范文写作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把关经济合同、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建议,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辖区企业的健康、长足的发展。

4、深入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法庭与莒县长岭镇中心小学结对共建,深入学校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帮助学生们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们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为学校校赠送乒乓球桌一台,资助贫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还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5、创新执行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将执行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微博直播,和网友及申请人一起见证执行法官的工作点滴,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便捷的特点,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贴吧发布被执行人信息,发动社会的力量查找被执行人。

存在的问题

1、由于案件继续增长,忙于办案,能真正静下来学习、思考的时间不多,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工作中无很好的亮点和特色,法庭的总体工作难上大的台阶。今年以来,我们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温馨寄语,效果不错。但进入4月份以来,由于人员减少,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时间不够,案件调撤率不是很高,上诉案件增多。同时忙于办案,在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有一定的欠缺。

2、执行案件多,时间、精力上达不到要求,执行流程及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力度及执行效果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

1、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应对措施,发挥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范文TOP100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释沟通,提高调撤率,降低上诉率。

2、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庭工作,鼓励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动脑,结合法庭的特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供司法服务上多下功夫,争取法庭工作多出亮点。

篇二:《合同法》个人总结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7-9)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9-1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1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15)

第七章 违约责任(15-17)

第八章 其他规定(17-18)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18-23)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3-2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24-2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26-27)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27-30)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30-31)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31-3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33-35)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35-3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39-45)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45-47)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47-49)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49-51)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51-52)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52-53)

思想汇报专题附则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网络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篇三:法院队伍建设

为了天平的公正———吉林省法院队伍建设纪实

本报记者 梁国栋

“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四年前,吉林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开展起“争创人民满意法院”活动。而今,该省已有56个法院被评为“人民满意法院”;103个基层法庭被评为“人民满意法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吉林省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省法院工作报告再次获得全票通过。这支执掌天平的队伍,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目光中,正加快向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适应的素质目标迈进……

(一)

时间回溯到1998年春,在吉林省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曾先后担任过省纪检委副书记、白山市委书记等职务的蔡彰,被选举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在干警们翘首等待这位新院长发表“就职演说”时,他组织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已分别下到本省9个市州……

三个月后,蔡彰和领导班子成员再次坐到一起时,心情十分沉重,因为在这次调研中发现,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反映出法院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于是,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决定要抓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全面推进队伍建设。

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省法院的带动下,该省各级法院迅速行动起来,先后发出征求意见函九万余份,各级法院领导回访案件当事人六千余人,邀请群众上门征求意见三千多人次。其间,各级法院梳理出一百多种问题,抓住其中裁判不公和执法不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面向社会展开整治。

为了鼓励各级法院“自己刀削自己把”,省法院专门作出规定,各级法院在自查中发现并严肃处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仅不影响工作评先评优,而且还算成绩,自查案件同比上升的,要受到表彰奖励;对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力或压案不报的法院,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由此,该省各级法院形成了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建设的局面。仅1999年至2000年,该省各级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85起。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久拖不结和执行不力问题,省法院把案件审限、执行工作与案件实体裁判列入同等考察、检查,将没有法定理由超审限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办案,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促使全省案件审判和执行效率明显提高。据2001年统计,该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分别比上年上升2.5%和2.9%。结案率为94.9%,与上年同比增加0.4%。

(二)

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后,法院工作中多年积淀的问题相继暴露出来。其中,用人问题比较突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法院队伍,难以胜任工作,有的甚至违法违纪,而一些急需的优秀专业人员却因没有编制无法调入。吉林省法院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建立真正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用人机制,以打造一支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

1999年,他们利用半年时间,摸清了全省法院人员的底数,并对所有人员重新进行了登记。之后,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进人必须通过考试,并报省法院核准,否则,不得任命为法官,省法院也不予承认其政法专项行政编制。这项规定的制定,提高了进入法院的门槛。

“出口”不畅,是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自1999年7月开始,该省法院系统在各级党委的支持下,采取坚决措施,对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开除6人,辞退22人,清退213人,调出政法专项行政编制94人,免除职务调离岗位127人,离岗培训35人。

经过上述两项手术,该省各级法院又着力对传统的用人机制进行改革,实行按能任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至2001年底,该省各级法院竞争上岗干警总数达2808人,轮岗交流1096人,待岗培训47人,末位淘汰147人。通过逐级选拔,11名基层院优秀法官进入省法院工作。目前,仅在省法院庭级干部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就达35.7%。全省法院初步实现了干警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用人管理机制。

(三)

公正执法,须有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作保障。对此,吉林省各级法院进行了大胆探索。1999年初,长春市中院开始实行庭审法官与调查法官分离的审判方式改革。全院通过竞争上岗形式,选拔出72名法官组成24个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在庭审中共同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负责。与之相配套,各业务庭都成立了助理审判组,专门负责案件送达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个组的法官庭前接触当事人,但不主持庭审。由此,实现了庭前调查与庭审裁判相分离。

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评价这种改革说,“在开庭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与法官互不接触,有效控制了人情案、关

系案的发生”,“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查案,案子在庭上见,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公开、公平”。

为治理“执行乱”、“执行难”顽症,吉林省法院从1998年4月起,在通化市中级法院进行“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开举证执行”的试点,使案件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化。这一年,该院案件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对执行不满的信访比上年减少70%。从1999年下半年起,吉林省法院又在全省各中级法院推行了执行权“三权分立”做法,即将过去传统的执行权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由主执法官、助执法官和专门的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分别行使,相互制约。这种做法实行一年来,效果明显,仅据吉林市两级法院统计,执行错案、超执行时限案件与上年同比下降了35.3%,队伍违法违纪率下降20%,反映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降25%。

法院审理案件,过去都是由审判庭全权受理、收费、审理与执行,这样做缺少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滥用审判权现象。对此,吉林省各级法院自1998年起,实行了立案与审理、审理与执行、原审与再审、诉讼费收取与支出等一系列分离。2000年以来,该省各级法院又全面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凡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将案件的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开。同时,各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审限督察员,自案件立案起,跟踪监督和催办。

吉林省白山市中院院长方振国说:“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了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促进了廉洁执法。”这一年,白山市中院各类案件平均审限比过去大幅缩短,基本上解决了案件超审限问题。

(四)

吉林省各级法院自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以来,具体工作一直由信访部门、监察室及审判监督庭分别承担。信访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尽管能发现线索,但其职能主要是“收收转转”,而监察室只管干警,不管案子,审判监督庭又是管案子,不管人。这种体制导致监督不力。

在“创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中,吉林省法院看到了这种弊端,及时做出体制上的调整,将监察室变为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具体部门,把负责案件督察工作的督察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从而使管人与管案、审判管理与行政监察结合起来,形成了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2000至2001年,省法院监察室对本院47件改变裁判结果的案件进行评查,查出属于质量差错的案件11件,对负有责任的20名审判人员进行了处罚。长春市中级法院自1998年以来,已连续5次对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追究,共审查各类案件5777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案件70件。通过加强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官办案的责任感和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增强,执法水平提高。1998年,长春市两级法院案件上诉率为6.2%,1999年则为5.28%,2000年为5.2%。这三年的案件发回改判率、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也逐年大幅下降。

“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这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庄严的承诺。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廉洁、公正、高效的执法行动和改革、创新、发展的队伍建设,正诠释着其中的内涵……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纪实

近年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制度建设做保障,以班子建设为基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带出了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并能够较好地适应现代审判要求的法官队伍,开创了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助推器”

2001年底,天桥法院进行了该院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在历经10多天的自荐、笔试、民主测评、竞争演讲、考察和公示等公开程序的层层选拔后,15名德才兼备、平均年龄33岁左右的年轻法官陆续脱颖而出,并被充实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挑起了天桥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业务的“大梁”。与此同时,两名原任中层副职在竞选中落聘,两名普通工作人员落岗。

有上有下,按能任职,让许多有真才实学的同志从中看到了希望。通过对法院内设机构以及中层干部的调整,建立了与现代审判相适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系统,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审判职能,职能划分更加清晰、规范,人才素质结构更加优化。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天桥法院审时度势,进而又稳妥地推行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分权行使执行权、庭审笔录同步显示以及院长催办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使全院的审判活动由此驶上了快车道。“速度里的公正”成为天桥法院现代审判活动的主旋律。2002年3月18日,北园法庭副庭长刘玉刚一天审结了9起经济纠纷案件,在天桥法院历史上创了纪录。2002年4月,天桥法院繁简分流的做法,被济南中院作为审判提

速的典型经验之一,在全市法院系统予以推广。

同年5月,天桥法院率先在全省基层法院开辟了两条专用的“法官通道”,规定开庭时,法官一律使用专用的通道,彰显了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了法院队伍的社会公信度。

制度:一流审判业绩的“孵化器”

权力行使到哪里,制度建设就延伸到哪里。2002年4月,天桥法院为规范法官的日常行为,编写了制度手册,人手一册,形成了上下贯通、操作性强、激励约束有力、全方位覆盖的制度体系。

天桥法院通过思想教育和法官职业培训为制度的落实打下良好基础。在“做人民满意法官、创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中,该院注重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让办案数量多、审判作风好、群众满意的法官现身说法,起到了弘扬正气和典型示范的作用。天桥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培训计划,成立了法律适用研究小组,以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为调研对象,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向院领导和审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如今,“没有过硬的本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无从谈起”已成为全院人员的自觉追求。据统计,该院在读法学研究生5人,在读法学本科生45人,该院每年用于教育培训的投入达20余万元。

班子:现代审判改革的“领航者”

抓队伍建设,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班子。院长王秀新上任伊始,就到各庭室、科队和基层法庭调研,与各庭室的中层领导座谈,与一线审判人员谈心,短短10多天的时间,就掌握了全区法院大量的一手资料。2002年5月12日,王秀新主持召开了天桥法院第一次“院长催办”专题会议。会上,有10余起即将到期的未审结案件受到院长的提示和催办。据了解,除其中一起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后再开庭之外,其余案件都已经排定了具体的结案时间。“院长催办”制度的实行,意味着一线审判人员手中立案后待审的案件,将随时得到院长的书面或口头的“提示”,而受到院长“催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还必须向院长当面说清楚案件何时开庭、审结,从而减少了超审限案件的出现。

2001年8月,王秀新在任职后召开的第一次全院同志大会上承诺:“请全院同志向我看齐,并监督我!”从此,天桥法院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坚持做到“自身廉、自身正、自身强”,在全院树立了威信,凝聚了人心,也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得到的理解和荣誉也越来越多。去年以来,天桥法院共获得各种荣誉20多项,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满意率在97%以上,廉政建设满意率达到100%。

2001年以来,天桥法院先后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被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3个庭室和12名个人立功、受奖。

公信力,这样培养 市北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纪实

之二

医院和法院都是人们不愿意去的地方,本来也没有可以相比的地方,但是有一种现象确实有惊人的相似。同样都是医院的结论,但是对于病人却有不同样的反应,这个医院的医生好,那个医院的医生却不够好。原因不在于医生的医学技术,关键的是病人对医院的信任。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让得到公正裁决的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信任。这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魅力。

家住浮山后小区的一位被执行人写信给市北法院的王志平院长,对市北法院表示深深的谢意。原因是:市北法院虽然让他搬出了居住多年的房屋,但是执行得不仅很公平,而且很有人情味。

王志平院长在大会上曾经给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说:到法院来的社会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并不高,我们给当事人一个微笑,一句温暖理解的话语,一个善意友好的举动,当事人就会对我们充满感激。这样我们才有比较融洽的交流和沟通,我们的裁判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公信力是需要展示的,要通过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来实现。正是因为如此,市北法院要求法官:第一要有一种朴素的感情,要理解每一位当事人的难处,热情对待群众;第二要付出真情,用法官的发自内心的真情打动群众,感动群众。

市北法院的法官对公信力的展示,是不遗余力的。在展示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赢得更多的信任。

真心引导诉讼,倾心化解风险

到法院打官司时存在风险的,但是这个风险对于第一次打官司的当事人来讲,却并不能够认识的到。为了引导当事人理性地对待诉讼,市北法院实行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凡是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立案前都会先拿到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法院真诚地告知当事人:打官司不一定就能赢,如果败诉要承担诉讼的全部后果;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提醒当事人慎用诉权,希望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能握手

言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建立和施行,一方面促使双方当事人庭前自愿和解,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使审判工作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法院的公正与效率。一位40多岁的妇女因为偏听偏信与他人合伙炒股,结果合伙人不知去向,20余万元的存款不知去向,这位妇女来到法院立案庭,强烈要求立案。看到诉讼风险的提示,她理智地离开法院,对法院再三表示感谢。

设立真情倾诉室,倾听百姓心声

银行的“一米线”和医院的“隐私注射室”对客户和患者进行了有利的保护。作为审判机关,市北法院在工作中也遇到了诸多的隐私保护的情况。面对隐私案件增多的情况和当事人越来越多的隐私咨询,市北法院在全市率先设立了在立案阶段以保护隐私及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办公区—“真情倾诉室”。凡是涉及家庭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利于在立案大厅公开咨询的各类纠纷,都可以到“真情倾诉室”与法官进行“一对一”的咨询。通过不厌其烦的解释,详尽细致的分析,热情主动的解决,直到矛盾的消除。“真情倾诉室”设立一年多的时间里,市北法院投资50余万元,先后把立案室改造成立案大厅,改善了“真情倾诉室”的接待环境,心里怀着“秘密”的当事人把自己的真心话和盘托出,把“真情”摆到了法官面前。“真情倾诉室”成为法院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崭新窗口,接待各类当事人上百人,得到了群众的信赖和好评。

推出“法官提示帖”,关心当事人的一举一动

一句友好的提示,不仅温暖人心,更重要的是表达出一种理念:关爱和沟通。这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基础。一般来说,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对所面临的诉讼心里没有个底,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不了解,对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有所怀疑。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市北法院推出了“法官提示帖”,对当事人合理的疑问及时予以公告式的提示。先后推出了第一号和第二号“提示贴”,告诉当事人进入法院,完全可以堂堂正正进出,坦坦然然陈述,珍视自己的证据,用证据说话……这些内容既有对当事人的善意提示,也有比较温和的忠告,对当事人起到了较好的提醒作用,“法官提示帖”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反响。

公开批评意见,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赢得信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有健全的机制,并付出努力。市北法院在实践中,从点滴的小事做起,不怕揭短亮丑,以宽大的胸襟和无私的气魄,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指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和理解。

在工作中,常常收到当事人的来信,市北法院把比较典型的来信公布于众,让全体干警阅读信,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一封署名“一位无奈的当事人”的来信,指出了法院执行工作中有需要进一步改正的地方,并详细地提出了要改正的6个方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范建彬同志利用中层干部会,向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了宣读,要求大家重视社会的来信,并在《半岛都市报》公开了这封信的内容,邀请“无奈的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面谈。纪检组公开表示邀请“无奈的当事人”为“特邀监督员”。这封信公开后,又先后来了4封“又一个无奈的当事人”、“无奈当事人”等来信,反映我院工作的存在的不足或反映具体案件。我院都及时予以处理,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为继续鼓励社会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监督,市北法院党组经过研究,对社会群众所提出的批评建议进行奖励。

实施司法救助,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赢得起官司。这不仅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是展示法院公信力的载体。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市北法院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制定了司法救助措施:在立案庭设立司法救助专门窗口,优先接待弱势群体,认真受理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在立案庭开通立案预约电话,对老、弱、病人及残疾人,实行电话预约立案,上门服务,并通过该电话开展法律咨询,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执结一批当事人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格遵守开庭时间,遵守好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不仅是法庭威严的需要,更是法官素质的体现。一个没有司法礼仪的法官决不是称职的法官。市北法院要求每一位法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司法礼仪。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和法院形象,市北法院制定措施,对因法官不遵守开庭时间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法官给予赔偿。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市北法院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开庭时要按要求穿着法袍,使用法槌,在法庭上,要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要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为了确保这些制度、规范的落实,院里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建设法院文化,塑造正义氛围

法院文化是法院的魂,是凝聚(来自: 在 点 网: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贴吧)人、团结人、教育人、塑造人的重要载体。这也是展示法院公信力的一条途径。在市北法院一些审判庭把法律的格言警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通过座右铭展示自己对法律的崇尚,在未和当事人见面之前,就把自己工作理念展示给了当事人,赢得了当事人的第一个认同。为了建设法院文化,市北法院发动干警献计献策,举行了法律格言征集、法官论坛等系列活动。一时间如火如荼的法院文化扑面而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精神得到了充分的张扬。执行局创编了《执行之歌》;法警大队提炼了“急难、险重,冲得上;荣誉、名利,放得下;保障、服务,赶在前;教育、训练,不落后”的队训;办公室确立了“勤勤恳恳服务,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管理,默默无闻奉献”的工作理念。法院文化的建设,使每个干警对职业的体会更深刻,积淀更厚重,进一步提高了法院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之三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揽不得瓷器活。在当事人眼里,业务不精,理论水平不高的法官是没有公信力可言的。近三年来,市北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

数量都超过了10000件,结案率都达到了100%,压力逐年递增。为了让法官和工作人员敢于揽“瓷器活”,

干出群众满意的“精品活”,近几年来,市北法院致力于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努力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本领,不断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

法官只有在理论知识、法律适用、审判技巧、语言艺术等各个方面具有相当的造诣,才会受到当事人的佩服和尊重。人家打心眼里敬佩你,胜似一万句的说教。王志平院长的一席话,朴实而深刻。市北法院牢牢抓住素质提高这个目标,开始了孜孜不倦的追求。

让学习成为习惯

一个法官想要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影响当事人,首先要把自己塑造成学习型、学者型法官。整天埋头于审判业务,拒绝学习和创新,不可能培养出专家型的法官。

市北法院从构筑学习网络和建立学习制度入手,营造了争先恐后的学习氛围。法院首先精心构筑了学习网络,第一强化党组中心组的示范作用。多一点学习,少一点空谈。无论是政治理论学习还是审判业务学习,做到每季有安排,月月有计划,周周有重点。每年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为法官和工作人员讲上精彩一课,成为学习的标杆。二是抓好庭室学习组活动。每一个审判庭,坚持每周、每月探讨新类型、疑难案件,分专题研究法学理论,使学习成为庭务活动的主旋律,通过对庭室进行月份考核和年度考核,提高庭室业务学习的积极性。三是规范合议庭研究组学习,把办案的合议庭变成了学习研究组,使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变得扎实、具体、生动。四是成立法律适用小组,选拔了15名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深厚的法官,组成了法律适用研究小组,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疑问形成专题进行研究。形式多样的学习组织让法官和工作人员每一天都要畅游在知识的海洋中,汲取营养,锤炼素质,增长才干。

市北法院对于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是舍得投入的。为了鼓励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市北法院制定了《创一流奖励办法》,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如报销学习费用,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先后拨出40余万元报销法官参加法律本科班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并给参加各级、各类调研征文活动获奖的人员发放奖金和法学论著。为了给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每年为法官订阅报刊杂志、购买书籍先后投入资金250多万元,建立了资料服务系统,开辟计算机学习网站,为法官提供了多种学习交流载体等。

使调研成为风气

调研就是审判力,通过调研挖潜力。这是市北法院的一个不算口号的口号。近几年来,市北法院在国家、省市媒体上发表的调研论文数量和质量一直走在全市法院系统的前列。

没有对审判形势的前瞻,没有对疑难问题的探究,法官的判断力就不会提高。法官必须从调查研究中拓宽思路,提高视野,增长才干,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面前,依靠自己的博学和远识,作出公正、高效、令人信服的裁判。

市北法院从来就没有放松调研工作。每年春节刚过,都是市北法院铁定的学习调研阶段。今年正月,市北法院开展了谈办案体会的活动。会上,办案能手、执行能手、调解能手等,结合工作谈实际,充满了智慧和策略,让大家感到十分过瘾。法院还安排了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的同志对相关的立案问题、案卷评查问题进行讲座。此外,法院还邀请中级法院综合指导组负责同志来法院授课,以民事审判工作法律适用为主要话题,除了理论上的研讨,也有针对性的法律疑难问题的探讨,收效十分显著。

理论成果交流会是市北法院的常备工作内容。2004年已经办了第九届。在交流会上,王志平院长要求大家要

  以上就是这篇范文的详细内容,讲的是关于法院、合同、案件、当事人、承诺、审判、执行、要约等方面的内容,觉得好就请(CTRL+D)收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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