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通用3篇)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关于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1
近年来,金坛市儒林镇妇联紧紧围绕上级妇联关于实施"妇女儿童之家"项目建设的意见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镇妇联上下联动、全面争创、合力推进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截止目前,全镇共6个村均建立了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已建成省级示范"妇女儿童之家"1个,常州市级示范"妇女儿童之家"3个,金坛市级示范"妇女儿童之家"2个。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全镇实现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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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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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镇各村、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采取资源整合、设施共享的思路,综合运用基层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资源,以"一个阵地多项功能"模式进行建设。使用面积均达到至少200㎡的要求。中心一般设有家庭纠纷调解室、图书室、健身房、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外设有健身广场、儿童乐园等。各村、社区妇代会主任担任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各村、社区妇代会自主使用或管理中心的部分活动场地,正常开展服务和活动,进行各类知识培训,开展儿童早期教育、关爱贫困流动留守儿童、妇女健康、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较好的实现了宣传展示、教育培训、文化建设、资源整合、维权服务、家教指导等功能。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妇女儿童之家"按照先挂牌再建家的要求,村、社区基本全部实现"妇女儿童之家"挂牌。省、市级示范"妇女儿童之家"均配备了电话、电脑、办公桌椅、书橱、健身器材、图书等基本设施,以及妇女组织网络、工作职责、制度任务、活动掠影等相关内容已上墙。依托"妇女儿童之家",各村、社区妇代会开展了丰富多彩,深受妇女儿童喜爱的服务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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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儿童之家"建设存在的问题
金坛市儒林镇"妇女儿童之家"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人员配备还未到位,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妇儿之家"负责人均由村妇代会主任兼任,身兼多职,工作繁忙,对"妇女儿童之家"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之家"功能的发挥。
2、资源整合还未到位,硬件设施需进一步完善。由于儒林镇刚刚实行了行政村合并,各村(社区)的妇儿之家也相应进行各并。由于办公地点、妇代会主任人员均有调动,目前村、社区"妇儿之家"还没整合到位,同时也由于各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有限,对"妇女儿童之家"需配备的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产生较大的约束和制约。
3、活动开展还未到位,职能作用需进一步发挥。受社会、家庭等客观环境因素和自身工作热情不够、能力水平不高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部分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形同虚设,活动开展较少,内容形式比较单一,没有发挥一室多用的功能。
三、整改对策措施
接下来,儒林镇妇联将紧紧围绕把"妇女儿童之家"打造成基层妇联组织的"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突出扩大覆盖、丰富内涵、完善机制,使"妇女儿童之家"真正成为妇女的幸福家园、儿童的快乐家园。
1、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着力加强村(社区)妇女工作队伍建设,注重发挥女大学生村官队伍作用,不断加大巾帼志愿者服务队的组建力度,扎实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吸引、鼓励更多妇女群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2、充分挖掘"妇女儿童之家"功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之家"综合利用效率,使其真正成为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学习培训的.课堂、联系妇女的窗口、维权服务的驿站、展示风采的平台。立足基层妇女儿童实际需求、兴趣爱好,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3、以服务妇女儿童为根本,发挥作用求地位。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权益维权、矛盾调解等服务功能,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妇女在活动中参与、在参与中受益、在受益中发展。
关于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2
“妇女儿童之家”是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抓手,也是妇联组织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吸引、凝聚、团结妇女群众、做好妇女工作的必然要求。长兴县妇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以满足妇女儿童需求为导向,以整合资源,链接服务为手段,以机制建设为保障,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县“妇女儿童之家”建设。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县共有村、居(社区)“妇女儿童之家”XX个,县妇联下属妇女儿童之家1个,即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已实现了村、居(社区)100%全覆盖。在阵地建设上,实现一室多用的工作目标。各级妇联组织积极依托村级文体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党员远程教育以及妇代会办公室等场所推进妇女之家阵地建设,统一挂牌建立妇女之家活动场所。按照“一室多用、配套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不断丰富、完善妇女之家活动阵地,建立了妇女维权站XX个、妇女学校XX个、家庭教育指导中心XX个,留守儿童之家XX个,为村、社区群众开展维权服务、家庭教育、儿童教育等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平台。在队伍建设上,不断充实和完善队伍建设。各级妇联组织坚持专兼职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建立村、居(社区)妇代会主任兼任妇女之家负责人的基础上,通过招募热爱妇女事业、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巾帼志愿者队伍,为群众开展政策宣传、法律普及、技术培训、卫生保健、帮扶助困等活动,据统计,全县有妇女之家巾帼志愿者XX余人,她们成为做好妇女之家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做法。
“妇女儿童之家”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为了把“妇女儿童之家”打造成“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长兴县妇联坚持以服务体现工作、融入工作的理念,不断完善“妇女儿童之家”主要功能,积极整合各项资源,广泛开展受妇女儿童欢迎的各项服务,有效提升了妇女儿童之家的凝聚力。
一是打造学习培训的课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女性12种就业技能培训调查,利用原有的农民学校、家长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课程阵地,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对妇女开展芳香保健师、烹饪、插花等多门类、多层次的实用人才和农村女劳动力素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证书》,累计培训妇女达XX万人。
二是打造维权服务的驿站。通过在“妇女儿童之家”设立维权服务站为妇女儿童开展维权服务,每年的“三八维权周”、“__普法、__普法”、“12.4法治宣传日”等节日,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知识普及率,目前全县共有妇女维权站290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建立了支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拥有妇女维权志愿者XX名,对广大妇女特别是贫困、残疾等弱势妇女提供了许多有效的法律援助。雉城街道马巾巷社区由退休老师、干部及法律工作者等30人组织的“姐妹谈心室”,开通了24小时的热线服务,采取一人一专案的工作模式,为妇女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社区妇女的家庭矛盾纠纷,被群众称为“谈心有家”、“温暖在家”,真正成为了社区广大妇女姐妹的心理驿站,其做法和成效也被广泛传播。除此之外,雉城街道妇联还在北门社区成立了“小棉袄”工作室、在鱼巷口社区成立了“阳光幸福驿站”以及在南门社区成立了“娘家暖心室”,形成了一批妇女维权的工作品牌。县妇儿活动中心于20xx年3月成立了“长兴县妇女儿童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聘请了15位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以面询、测验、治疗、团训等方式,为妇女提供权益维护、心理困惑、子女教育、婚姻家庭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专业化的免费的咨询服务。自成立以来,已咨询18件,成功帮助6人解决心理问题。
三是打造创业就业服务的平台。立足“妇女儿童之家”的女性创业就业指导站,开展创业就业政策宣传、提供创业就业信息,帮助城乡妇女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比如虹星桥镇就如何缓解企业用工紧张,提高农村妇女就业水平等问题开展探索,成功推出了“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目前已建立了5个示范加工点,吸引了180多名妇女参加,有效解决了农村妇女就业问题。组织开展创业妇女学习培训,20xx年全县共开展SYB创业培训15期,共培训437人,提供小额贷款、择业指导等服务,引领妇女创业就业、自立自强。截至目前,累计为全县创业妇女发放信贷资金1.5亿元,信贷支持创业妇女1622户。20xx年4月成立长兴县妇女创业科技服务联盟,每个村(居)都建立妇女创业科技服务联络站,不定期邀请浙大专家教授在“妇字号”企业、双学双比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巾帼农家乐、女能手大户等开展科技指导,帮助农村妇女学习掌握科学技术,在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中成为致富能手,发挥妇女儿童之家在带领妇女增收致富中的作用。
四是打造和谐文明的窗口。妇女儿童之家是丰富妇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展示妇女才艺、交流经验、提升生活品质的基地。以家庭为载体,全县各妇女儿童之家均开展了开展“廉洁家庭”、“绿色环保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庭院”等系列特色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好媳妇、好婆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家庭才艺大赛、家庭趣味运动会唱响了家庭文明和谐的主旋律。各地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文化活动室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其书法艺术作品、环保手工制品、编织作品比比皆是,以女性为主体的宣传队、文艺队、健身队遍布全县城乡,展现了妇女多才多艺、热爱生活的特点,各具特色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了妇女素质提高和家庭文明程度提升,以家庭文明带动了村、社区文明,推进了社会文明和谐。
五是打造儿童成长的乐园。有的村(社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多的现状,通过开设留守儿童之家、暑期乐园等,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帮助等。多个乡镇定期与高校大学生联系,组建暑期“春泥计划”服务团工作,将“新形势下未成年人如何关爱保护自己”、“外来人群的子女关爱”提议纳入服务内容。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儿童活动。如水口乡水口村以“我当小小交通警”的形式,开展以遵守交通法规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南门社区成立“小小护绿队”开展护绿行动,让他们从小懂得爱护花木,保护环境的道理。水木花都社区成立“一小时学校”并将其进行拓展、延伸,成立了“社区青少年成长驿站”,开办了趣味游戏、讲故事、手工创意等5个免费活动项目,另外还增设了梦工厂制作室、儿童科幻画制作室、歌舞表演室、金话筒主持活动室、硬笔书法活动室等5个活动室,真正成为了一所让家长放心,让孩子欢心的好“学校”。洪桥镇、泗安镇、槐坎乡等多个行政村发挥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的作用,在节假日精心安排了书画辅导、诗歌诵读、故事演讲等多项活动,使之成为儿童学习、交流、休息的家园。县妇儿活动中心常年开展兴趣班和英语培训班,培养学生兴趣。配有专门的家庭教育讲师团,共开展8次家长学校讲座,培训家长1000人左右。活动中心专门聘请县级知名教师编写“亲亲国学”配套专用教材,引导1-6年级学生进行快乐诵读国学活动,在愉快的活动和轻松的氛围中学习国学,提升语文素养,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妇女组织功能弱化。在队伍建设上,基层妇女干部身兼数职,精力有限。乡镇妇联主席同时从事人事、计生、工业等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精力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村居妇代会主任兼做计生、创建等,这些占有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无暇顾及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干部待遇偏低。在各级妇联组织的的积极推动下,村居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明显提高,但各方面待遇较村居主要干部存在一定差距。人员配备不足。人员配备少,想要中心工作和妇女工作齐头并进,做的有声有色确有难度。
二是阵地硬件设施不到位。“妇女儿童之家”独立专属用房的村居很少。有的村居尽管提供场所,但和计生、综治、残联、大调解等共用一间房;有的村居办公用房紧张,甚至租房作为办公用房,没有场地开展“妇女儿童之家”建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能挂个牌子,贴上制度。
三是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妇女儿童之家”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开展服务和活动。镇村财政普遍困难,镇妇联工作经费有限,村居妇代会经费严重不足,开展活动只有靠企业和挂钩帮扶部门资助,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四是社会认同度低。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村居“妇女儿童之家”是一个需要经历长期努力才能显现成效的工作,镇村领导对这一创新工作认可度一般,重视不够,直接制约了阵地建设和阵地作用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在“建”字上保根本,进一步强化阵地建设。充分认识依托村级党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妇女儿童之家”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妇女儿童之家”建设作为基层党建带妇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妇女儿童之家”党群共建的长效运行机制。要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使妇女儿童之家达到“四有”要求,形成规模优势,做大品牌效应,彰显妇联特色,促进基层妇女工作的整体活跃。
二是要在“管”字上严把关,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要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强化“妇女儿童之家”建设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增强基层妇联组织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要大力推行设岗定位、专职专选等办法,切实把那些懂大局、善协调、重实干、能创新的女能人、女典型、女致富带头人等优秀女性选拔到村级妇联工作岗位上来;大力发展巾帼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使巾帼志愿服务者成为村、社区妇联组织开展工作的有力帮手。要通过组织妇女干部培训、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妇联干部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管好妇女儿童之家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在“投”字上求突破,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妇女儿童之家建设存在的突出困难是资金问题。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市、县两级财政也能设立专项资金,对建成达到市级、县级标准的妇女儿童之家的示范点给予一定补贴。要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争取村级经济支持。要充分发挥妇联“联”字优势,多方面协调争取,采取部门项目资金扶持一点,岗村结对的巾帼文明岗、妇儿委成员单位补贴一点,女企业家、农村致富女能人帮一点等办法,解决了妇女儿童之家建设项目资金。
四是在“用”字上做文章,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建好阵地是基础,管好阵地是关键,用好阵地是目的。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活动阵地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各基层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的功能,面向妇女儿童提供维权咨询指导、创业就业服务、心理情绪疏导、邻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助,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妇女儿童喜闻乐见、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切实让妇女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真正把“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成妇女儿童找得着、靠得住、能办事的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
关于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3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与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