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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时间:2018-01-2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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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2013年10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其后,路北法院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体制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各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简易程序单独立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网络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三)实践操作有待加强。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使得小额诉讼走向两难境地。

范文写作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所以,为完善简易程序,发挥其优势,特提出以下三项建议:

(一)简易程序单独立法。简易程序并非普通程序的简单简化,而带着个性十足的特殊性。推动简易程序单独立法,从立案、送达、适用范围到裁判文书的制作等都要做详细具体的规定,坚持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强制适用,同时规范程序救济途径,设置当事人对法院决定适用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异议程序,合同确认之诉等案件允许上诉,形成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使民事审判工作精致化、科学化、规范化,实现简易程序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设立简易专业法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就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法庭的设置有利于司法的精英化,司法的精英化呼唤专业法庭的建立。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法庭专司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对相关案件实行类别化、专业化待遇,统一了裁判标准,减少了不同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效率损耗,热门思想汇报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降低诉讼成本,进而推进民事简易程序的普遍适用。

(三)丰富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关乎改革成败,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一招一式都需要旦旦而为之。首先,加强培训,建立学习常态化机制,提升法官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其次,扩大宣传,建立全方位报道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提高简易程序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和适用率。第三,完善指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编立独立的案号,对简易案件实行单独考评,消除法官适用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第四,依托科技,建立工作创新机制,逐步建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推动可调解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分别进入调解、审判“快车道”,探索司法文书改革、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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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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