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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融资难可以说由来已久,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难题。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起步早,但发挥的效果有限,农信社管理体制几经变革,制度建设长期不顺畅,存在10年之久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99年被国务院统一取缔。进入2000年,在农村推行信用村建设和小额贷款模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成效明显,大多数信用社恢复盈利能力,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农村金融需求仍然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值得深入探讨农信小额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
一、中国农户小额贷款的历史供给研究
(一)中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据统计,我国现约有2.4亿农户,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至少有1.2亿户,而且“三农”资金缺口每年约在l万亿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9年6月13日发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显示,非正规金融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消费支出,这是未能充分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例证。
(二)农户小额贷款难题的历史渊源。我国突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农村金融市场“贫血”的根本性原因。在长期重点扶持工业政策的指引下,工业品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长期存在,引导农村资金不断流向工业和城市。同时由于农户数量多、金额小、交易成本高、风险大的先天不足,农户小额贷款开展缓慢,即使有国际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推动,由于缺乏内在的推动力,从规模和效益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都不尽人意。
(三)中国小额农户贷款实践历程。思想汇报专题根据张转方教授的研究,我国小额信贷最早从1981年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内蒙古8旗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开始,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主要在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下,由国内非政府组织操作,多采用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下的“小组贷款”形式(可见对孟加拉国尤努斯银行的借鉴由来已久),由于大多数项目没有后续资金,小额信贷不可持续。第二阶段是项目扩展阶段,由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主导“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扶贫贴息贷款”的形式发放到户,由于“造血”功能的缺失,项目减少了贫困人口的数量,但过多侧重于“补贴”性质,贷款还款率低,财政压力大。第三阶段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农信社为主导,在新用户和信用村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第四阶段是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阶段,在银监会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小额贷款体系日趋完善。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二、小额信贷的国际考察
表1:格莱珉银行历年主要经营指标
(Key Information of Grameen Bank in USD)
1995-2007年(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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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数据来源:格莱珉银行官方网站 http://www.grameen-info.org,笔者翻译。
国际上比较成功的模式有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其中,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简称GB)由该国的经济学博士尤努斯创建,又称“穷人银行”,以帮助穷人脱贫为己任,同时提供给书培训、教育等社会服务,具有福利主义的倾向,96%以上贷款者为农村妇女,单笔金额小,在50美元到100美元之间。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建立贷款者村民小组,相互监督,降低违约风险。贷款的利息要高于商业银行利率,达到了16%~20%。实行“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结构,该行贷款会员数量不断扩大,2007年会员数量741万人,覆盖孟加拉80678个乡村,支行2481个,聘用员工25283人,存款7.59亿美元,贷款5.30亿美元,累计实现贷款66.86亿美元,连续9年实现盈利。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简称BRI)主张走商业化的道路,更注重盈利,贷款在300美元以下,不需要任何抵押,300美元以上的贷款,可以用汽车、土地等物品作为抵押。贷款利率为年利32%(可浮动)。
可以看出,两种银行模式具有以下相似点:认为穷人也具有生存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获得贷款的权利,而且穷人也是讲信用的,无偿的慈善会抑制穷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的发挥,因此贷款可以实行比较高的利率。
三、中国小额信贷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大量的研究结构表明,全国各地大部分农户普遍难以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学者认为,目前民间借贷的比重很大,约占农户借款的70%左右。范文写作制约农户小额信贷难的因素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机构缺少全国统一的机构。GB和BRI的组织结构非常相似,都有全国总部、大区分行、地方支行和小的营业所,不同的机构职责不同,总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人事管理、外部关系协调等大的方面,越靠近基层,更多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在中国的小额信贷实践中,缺少全国统一的组织架构(农业银行更多地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无论是农信社,还是小额贷款公司,都各自为政,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虽然经营灵活,但同时也失去了统一的培训和管理,防范风险能力往往偏弱。
(二)偏低利率导致小额信贷资金的短缺性供给与非理性需求。想要发挥出小额信贷的效用,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小额信贷业务利率由国家管制,虽给予相关优惠,但仍相对较低。这将导致很多问题:一是低利率不能弥补成本,资金供给减少,导致小额信贷不能可持续发展。二是低利率导致大量的需求,同时产生高违约率。借款者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
图1:利率管制下的小额信贷需求供给曲线
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从而造成低还贷率。三是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达到真正贫困者手中。范文TOP100因为低利率使部分借贷者有利可图,产生了经济寻租。最终表现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大部分没有得到满足。如图所示,市场均衡的需求和供给决定了一个市场均衡价格:利率R0和信贷量Q0,此时的市场利率是偏高的。在政府对小额信贷利率进行管制时,利率降低为R1(R1
四、破解难题的制度建议
(一)树立“穷人也讲诚信”的理念。近年来,农信社真正支农贷款余额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缺乏抵押物的农户诚信状况没有信心。只有让农户意识到,小额信贷不等同于扶贫贷款,它是以还本付息为首要条件的,而不是对农户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小额信贷的良性、商业化运作。
(二)合理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农村金融市场贫血,小额信贷就缺少资金的支持,各级政府应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网络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金融市场。
(三)适当调整小额信贷利率水平。由于我国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如何规范小额贷款的高利率行为是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但是,对于5 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即可。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针对我国实际,可确定一定的贷款额度,在额度以下,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而超过额度则要实行商业银行的利率。既防止利率过高,又要防止部分机构化整为零,冒名发放小额贷款。
(四)明确小额信贷客户的范围。与国外的GB和BRI模式有区别,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已大幅减少,因此小额信贷的客户标准不仅包括贫困线以下人口,还应将从事家庭养殖、小作坊生产的农户纳入进来,同时小额信贷的资金额度应适当提高。
(五)农信社要成为支农小额信贷的主力军。农信社立足城乡,经营历史悠久,网点和员工数量众多,与农户关系密切,然而支持农户小额信贷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以南方某省某市联社为例,截至2009年2月末,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包括以信用、保证担保、联保方式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总额为3800万元,仅占全部贷款总额的2.97%,多为2003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占比93%。贷款质量堪忧,存在诉讼时效丧失、借款人下落不详、借款人死亡等多种问题,贷款本息面临较大损失。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小额农户信贷利率适当放开的基础上,利用“信用村”和“信用户”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创新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从严控制小额信贷的风险,加大对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必将能获得农户、信用社和政府农业部门等多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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