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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7-10-25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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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法建设自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经历了新中国建立至70年代的税法创立与调整,80年代的税法重建与改革,1994年以来的税法完善与发展三个大的历史时期。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制体系已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已显得尤为迫切。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谈一点粗浅看法 公文汇,办公文档之家

一、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有效调节宏观经济的功能,我国1994年税收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把实体法的完善放在首位,虽然我国税法的经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处罚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法立法技术有了新的提高。但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实体税法上,而不是整个税法体系由实体税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税法体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和协调性差、税收立法权没有得到合理划分、整体立法层次不高、与现行税法体系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一)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1、税收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我国现行税法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23个税种构成,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范文写作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关税。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同时大量的税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只具有参考作用,应该说这种比较低的税收立法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税法的统一受到挑战,客观上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法规政策调整频,缺乏稳定性。特别是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税法缺乏公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表现在有的税收法规、条例出台后,补充规定、通知便接连不断,现行增值税便是例子。有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调整经常发生,有的政策上级与下级税务部门的解释和理解有所不同,范文TOP100造成各地和各级执行不一。由于有的政策经常变动和政策法规因自身存在着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补充规定,这些都使纳税人感到政策不稳定,面对不同的解释而无所适从。有些政策法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现,不仅时常调整,而且因保密规定而不能被社会所了解,使我们的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有关税收政策在社会广泛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贯彻实施。

3、地方政府干预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既违背了统一原则,又影响税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时各地税收执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收“过头税”的现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区为吸引外资竞相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的“土政策”,使税务部门很难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仅使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受到冲击,而且也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体系不到位。

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备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不足、经费不丰、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全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网络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三)内外管理体制不统一。

1、内部改革机制不统一。围绕征管模式、征管框架、征管程序、征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征收管理形式多种多样,不仅纳税人有点难以适应,同时也给税收政策的贯彻带来不便,造成政策脱节现象的产生。

2、国地税收分设矛盾多。国地税分设,原来一个单位完成的变成两家去做,其税收成本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两个部门如果在执法上稍有不统一,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国地税争议最多的是围绕新注册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界定上,虽

(四)纳税服务宣传不全面。

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权利和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视,税法宣传由于重形式而轻效果,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造成我国的税法透明度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

(五)执法队伍体制不健全。

一是执法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有些干部执法意识不强,随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责任感,并未能从思想上认识到执法的重要性,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公正执法形象。

二是税务队伍素质偏低。目前的税务干部整体素质很难适应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税务干部虽然通过函授等多种途径在学历上有所提高,但学历的“含金量”值得质疑,第一学历本科以上的偏少。税务队伍中的微机、法律、英语专业人才不多,既专微机和外语,又精法律、税收知识和财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的对策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确立中央、地方税收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因此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在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等等。思想汇报专题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强力推动,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推行的力度,以适应征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强化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作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所谓的“优惠”政策,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参与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二)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许多国家都建有税务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国可以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起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议一县成立一个税务警察大队,其编制和管理属税务部门,其业务指导属公安部门。税务警察的职责对于涉税犯罪活动应该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对稽查案件应移送司法的进行受理,这样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备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手段都得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及时查处和快速打击涉税犯罪,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得以大大改观,从而增强税收执法刚性。

(三)统一税收管理模式,加快国地税部门合并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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