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仍有发生。这些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违反“三个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司法干警最终将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 一、违反“三个规定”的案因分析 一是无视法纪。“三个规定”为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架起了“高压线”,但一些干部视“三个规定”为“稻草人”“纸老虎”,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成为公平正义的“绊脚石”。 二是私欲膨胀。一些干部权力观念严重错误,导致公权私化、公权私用。这些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求私利、捞取钱财的工具,最后名声扫地、断送前程、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 三是人情观偏差。一些干部颇受“人情”困扰,面对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托关系、走后门、搭天线、找捷径而“碍于情面”,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三个规定”,最终违纪违法甚至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二、司法行政工作中容易违反“三个规定”的领域及具体表现形式 (一)社区矫正方面。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社区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提请收监执行等执法过程中,客观上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容易出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请托说情等违法干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以及内部人员干预、说情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 1.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中,容易出现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2.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中,当机关内部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容易出现内部人员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方面。 1.律师管理工作中,律师协会对违规执业律师作出行业惩戒,或者主管司法局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工作中,可能会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请托说情等违法干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及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法律援助案件中,容易出现领导干部为了亲朋好友或存在上级领导打招呼的情形,要求指定具体律师承办案件行为。当案件当事人与机关内部人员存在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容易出现内部人员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公证工作中,当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容易出现打听招标投标结果。以及明示、暗示或强迫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不实公证书。 4.司法鉴定工作中,当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容易出现为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私下会见司法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明示、暗示或强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 (四)强制隔离戒毒方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进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过程中,当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容易出现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说情打招呼,明示、暗示或强迫诊断评估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作出符合规定标准的意见。 三、执行“三个规定”的几点建议 一是带头支持。领导干部要当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坚强后盾,旗帜鲜明的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断增强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用实际行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带头执行。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以关键少数率先垂范,带动绝大多数的自觉履行,在工作和生活中分清贿与礼、公与私、情与法,切实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不为私情所惑,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有关工作要求。 三是带头宣讲。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契机,面向工作圈、家庭圈、亲戚圈、朋友圈宣讲“三个规定”,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建设,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三个规定”,推动干部职工不断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做到入脑入心、守住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