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不敢、不能、不想,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不敢”是前提,侧重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提高腐败成本,消除侥幸心理,巩固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让党员、干部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走向敬畏党和人民、敬畏党纪国法的“不敢”;“不能”是关键,侧重通过改革和治理创新压缩腐败现象生存土壤,用织密织细的“笼子”关住权力,压减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让意欲腐败者无机可乘;“不想”是根本,侧重通过改造主观世界达到“内无妄思,外无妄动”,坚守“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的从政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对那些充满诱惑、可能掉入陷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形成条件反射般的免疫力,让人从思想源头上与贪腐之念绝缘。今天,我们就讲解一下从严治党的一个方面,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是从严治党的核心和关键。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一、为什么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关键在制度建立和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一)从党的历史经验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党的治本之策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十八大之前,从严治党把重点放在严惩关键少数上,缺点是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所以过去的腐败问题就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以前从严治党使用法律而不是党纪,是把党的管理标准降低了,于是就出现了某个单位的同志只要不犯法不违法就没人管的现象,所以要完善党规党纪。严明纪律首先就是要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中央八项规定突出出来,要管全党治全党。以《准则》为例,2015年修订的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前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管领导干部极少数的,十八大以后就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修订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落实,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门性党内制度并存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逐步构建起“不能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从现实面临的问题看,当前主要的挑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记者招待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这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就是党员干部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以我们当前对于四风问题的反弹回潮绝不能忽视,要继续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去抓、认真去管。
(三)从将来面临的风险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这三个“前所未有”是对中国发展大势的深刻把握,是基于中国发展历史方位的重大判断。但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十九大上强调:“全党要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外,必须严明纪律和规矩。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靠觉悟不够,必须靠严格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抓好纪律建设的根本抓手和重要遵循。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解读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9500多万党员和48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党,无章无法的管理培养锻炼不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队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从它的制定修改完善的历史经纬,可以看到我们党从严加强自身建设的初心和决心。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纪律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第一代: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纪检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1988年3月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将十三大至十四大期间中央要制定的若干部单项处分规定进行整合。经过9年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1997年2月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第二代: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加速推进的国企改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系统提出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规定。这次修订的最大特点是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执行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同时,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第三代:十八大之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实践中纪律被赋予了更加突出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与此同时,2003年制定的《条例》因历史局限性无法有效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将党的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之前的版本,不同程度地存在纪法不分、纪言纪语与法言法语重合问题,党纪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界限较为模糊,这导致在实践中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为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情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纪律必须严于国家法律,纪律必须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最大爱护,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再次深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即制定党规党纪,不是为了简单地进行管理和约束,而是要实现管理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激励相结合,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代: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第三次修订的《条例》,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此次修订有其特定的原因。从大的环境来说,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后继续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使命引领相结合,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等。在理论层面,是为了体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在实践层面,2015年以来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新时代党的建设也面临新的突出问题,如何将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并提出应对新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迫切要求对之前的《条例》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
现行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 由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至第五章)构成,规定党纪处分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如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处分种类、适用范围等。
第二板块 由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构成,规定了对于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的情形以及处分规定,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第三板块 由第三编附则构成,包括其他说明事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三)六大纪律及相关纪律禁区
我们今天着重讲一下第二板块的2018年修订的主要亮点:政治纪律9个禁区,组织纪律3个禁区,廉洁纪律4个禁区,群众纪律4个禁区,工作纪律2个禁区,生活纪律1个禁区,共有23个禁区需要大家警醒注意遵守,这些禁区都是明令禁止的。政治纪律强调的是忠诚,组织纪律强调的是守规,廉洁纪律强调的是公私,群众纪律强调的是为民,工作纪律强调的是尽责,生活纪律强调的是守德。禁区既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踩的雷区,也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的标准。
1、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条例第六章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37种,主要有九大禁区,分别是: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
典型案例:
违反禁区一——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台上信仰马列主义,私下里却极力诋毁轻渎;口头上坚定“四个意识”,但私下以“中国最年轻的政治人物”自居,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另搞一套,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2018年5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孙政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
违反禁区七——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他都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苏树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7月26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规则。它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关系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条例第七章规定,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24种,主要有三大禁区,分别是:
禁区一: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
禁区二: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禁区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
典型案例:
违反禁区一——安徽省天长市张浦镇兴隆村两委借集体名义违规,多名村干部“抱团”优亲厚友。几年来,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村干部们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福利。相关人员均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违反禁区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陕西省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为了“攀附”魏民洲,掏空了心思。为了酷爱面食的魏民洲出差在外能随时吃上一碗面,他安排大厨随行,以备魏民洲随时想吃就吃。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拉票贿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的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影响极其恶劣。魏民洲被开除党籍,2018年11月20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3、廉洁纪律。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条例第八章规定,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39种。这一部分最多,一方面,因为实际生活中和它相关的违纪行为多;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把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都罗列到这个地方来了。主要有四大禁区,分别是:
禁区一: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
禁区二: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
禁区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
禁区四: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
典型案例
违反禁区一——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很多是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他要去吃饭,企业会精心安排饭菜和酒水,费用也由企业来买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谷春立被开除党籍,2017年3月31日,谷春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违反禁区四——河北省邢台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等人借赴四川、江苏、安徽、吉林等地考察学习之机,先后4次用公款游览20个景区。姜国以“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缆车费等旅游费用8583元;以“租车费”名义虚报费用,将报销所得1700元据为己有。2018年2月10日,邢台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两年我们系统在进行资产清查,发现很多单位资产不翼而飞,或者被个别人占为己用,这已经触犯了廉洁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违规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如果占用公物拒不退还,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性质就转化为侵占公私财物。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则适用101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
4、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条例第九章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10种,主要有四大禁区,分别是:
禁区一: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区二: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一百一十五条)
禁区三: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区四: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
典型案例
违反禁区三——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吴家山街道派出所接到群众手机被盗的报警,刑侦中队探长张某经过询问、检查、调看监控等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便离开现场回到派出所。张某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未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多次提供相关视频线索后,仍不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张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5、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包括纪律检查工作纪律、组织工作纪律、宣传工作纪律、统战工作纪律以及机关工作纪律等,是党的纪律中内容最为广泛的纪律。条例第十章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18种,主要有两个禁区,分别是:
禁区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禁区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
典型案例:
违反禁区一——2018年5月,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天津市津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小站镇阀门生产聚集区严重污染整改不力,河北省宁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地下水问题查处不力,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等。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违反禁区二——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到2016年多次对祁连山环境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在督查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中央指示,不作为不落实,对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重大责任。
6、生活纪律。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条例第十一章规定,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6种,有一个禁区:
禁区: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
典型案例——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为了满足儿子的“奢华梦想”,最终深陷“泥潭”。儿子于某某大学毕业后,怀揣创业致富的梦想,却几无斩获,听到别人谈起工程项目中的巨额利润,他不禁想起了父亲手中的权力。在他的一次次“请求”下,于少东关照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以及部分乡镇的相关负责人予以帮助,工程项目纷至沓来:某村安全饮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工程。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于少东的儿子为自己购置了一栋豪华别墅,仅房屋装修就花了100多万元,还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并雇佣一名专职司机为其服务。儿子的骄横奢华加速了于少东滑入贪腐“泥潭”,最终,他因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建设工程,帮助其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而受到严惩。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工程师刘某某,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网上征婚,并与1名婚外女性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纪律的刚性落实
4 年来,**系统共发生违法案件 9 起,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78 起。造成这些问题,大多是因为违规喝酒、违规上网活动、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违规从项目费中套取现金或变相开支等。今年以来,中心1名职工涉嫌参与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名职工因违规办理假健康证被取保候审,干部职工违纪违法问题出现上升苗头。我们各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所有党员干部应该自觉坚定“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努力做到“三个到位”。
一要把责任扛到位。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心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的共同责任,不论是处于管总位置的党委、支部,还是作为党内监督的纪检骨干,亦或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都责无旁贷。现实案例中,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软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到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少数党组织管党治党存在的种种问题,都能从责任意识“沉睡”、担当精神缺失上找到原因。各党组织,尤其是书记、副书记要清楚的认识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乃至建议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都要由党组织来具体实施。要切实把责任扛稳落实,以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传导压力压势,立起从严标尺,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守好制度执行的第一道关口,有效堵塞隐患漏洞。
二要把教育抓到位。全面从严治党,预防是前提,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警示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守住党纪国法“红线”,让“伸手必被抓”的警钟长鸣于心。要坚持把学习贯彻党中央、部局党组的决策指示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统一认识、解放思想、凝聚共识;要坚持用好上级典型案例通报和身边典型事例,全员全域覆盖激励带动干部职工积极拥护、大力支持、主动参与;要坚持动态掌握干部职工关注点确立教育聚焦点,以及时有力的针对性引导解开扣子、理顺情绪、稳控思想;要坚持大力宣传正风肃纪取得的新成果新成效,通过强化干部职工获得感浓厚氛围、鲜明导向、汇聚力量。
三要把表率做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把党纪法规作为修身为官干事的规范和指引,带头扣紧扣好严守纪律规矩的第一粒“扣子”,任何时候都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用“六大纪律”管思想、管言行、管工作、管生活,时时事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心不离规、言不失矩、行不忘纪。才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