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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市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河政秘〔2002〕5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问题,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河政办〔2004〕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开展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超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 琨 区政办副主任 尹 伟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蒿海艇 区经委纪检组长 李永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秦 辉 区技术监督分局副局长 顾涌泉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武亚东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武春付 向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马秀洲 河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任大明 新华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姚红军 区环保局副局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姚红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重视烟尘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具体分工为: (一)区环保局: 1、牵头协调烟尘整治联合执法活动;2、对烟尘污染基本情况调查摸底;3、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4、掌握和通报烟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5、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负责区直单位锅(窑)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二)区经委: 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三)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锅(窑)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以及锅(窑)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强锅(窑)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促使锅(窑)炉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避免或减轻安全事故。(五)区工商分局 对申办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行核查。(六)区公安分局 保障烟尘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三、烟尘污染整治要求 1、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应予淘汰,由经贸部门实施;2、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锅(窑)炉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操作使用证件的司炉工不准上岗,由质监部门实施;3、对现有1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改油、改气、改烧无烟煤,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还必须配套使用除尘设施,以确保烟尘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今后,热电厂供热范围外新建或更换的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监督实施。4、对办理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5、根据锅(窑)炉使用单位的具体违法情节,由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6、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范文写作并积极参加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法,以说服教育、引导为主,防止出现过激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确保烟尘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四、实施时间 专项行动自发文之日至2005年8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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